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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维药因这个事项领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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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新疆)信用公示栏获悉,2月28日,和田维药(837527.OC)因涉发票违法收到罚单,处罚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税稽罚(2026)11号。


和田维药的违法事实显示,该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从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200111、065002300111,发票号码:56386272-56386281、24335355-24335364、62676534、62676535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金额:1833663.35元,税额:18336.65元,价税合计:1852000.00元),并将1852000.00元记入“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中。上述发票票面信息真实,无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及废止情形。

资金流方面,该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依据发票票面金额通过对公账户(尾号0410)分10笔向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尾号0876)支付相应款项1852000.00元,款项支付后由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置,该公司未参与该笔资金的后续分配与使用,上述资金流转无资金回流至该公司及关联人员的情形, 合同流方面:2022年12月26日该公司与宏创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

该公司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对开票方经营资质、发票开具合法性的审慎核实义务情况下,仍受让该发票并将其列入公司成本费用进行结转。2024年9月,该公司对上述发票的成本费用指出进行了纳税调增,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结合前述客观事实,该公司应当知道取得的上述推广服务费发票属于非法取得的发票。

综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该公司接受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非法取得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和田维药非法取得的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依法行使裁量权,对和田维药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处罚2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元)。


据其2024年年报介绍,和田维药主营业务是维吾尔医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药品类型为中成药,拥有颗粒剂(含中药提取)、片剂、丸剂等3个剂型,有伊木萨克片、罗补甫克比日丸、热感赛比斯坦颗粒等产品。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在新三板(837527.OC)完成上市。


2024年,和田维药营业收入为2.72亿元,同比增长12.64%;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62.91万元,同比增长16.91%;毛利率为61.91%,上年同期为64.1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261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志豪。

新闻热线电话:0531—85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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