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豪门要奢侈脸 + 名包”?
当美貌成商品
医美机构乱吹“标配”遭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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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貌”沦为明码标价的商品,当消费主义裹挟着畸形价值观冲击网络空间,一场围绕容貌与欲望的营销闹剧正在上演。“【再生美】的脸更配【lv】的包”“嫁给有钱人要有奢侈脸”,这些哗众取宠、博人眼球的广告词,表面是在兜售美丽,实则是在用扭曲的审美与奢靡之风,编织出让人窒息的容貌焦虑陷阱。而这背后的始作俑者,已然逾越了法律不可触碰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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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生物基因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为了推广营销,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了含有“【再生美】的脸更配【lv】的包”“嫁给有钱人要有奢侈脸”等内容的短视频。“再生美”为一项实际应用于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美项目的专利技术。该广告宣传内容制造了“容貌焦虑”,将容貌出众与国际品牌及“嫁给有钱人”等做了不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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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号页面截图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系医美企业,为推销自身产品,发布的视频广告不仅制造了“容貌焦虑”,将容貌出众与奢侈品品牌及“嫁给有钱人”等做了不当关联,意图误导公众盲目消费,更是大肆鼓吹奢靡之风,严重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背道而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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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仅是商业宣传的窗口,更是社会价值观的传播载体,其内容会对社会风气产生相关的影响。企业在发布商业广告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充分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杜绝使用制造容貌焦虑、宣扬奢靡之风、物化人格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避免将商品价值与不当婚恋观、消费观关联,拒绝以扭曲审美、贩卖焦虑的方式吸引眼球、赚取流量。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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