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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创领域!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贾文勤:投贷联动业务仍存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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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李茜楠、卢泳志

“去年的建议受到部委机关高度关注,在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有关制度、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均取得有效进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原局长贾文勤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全国两会,贾文勤的建议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分别关于完善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并购基金健康发展、完善高收益债券市场。

贾文勤建议,建立健全业务平台和合作机制,推动提升投贷联动业务主体专业能力,强化政策支持,充分激发投贷联动机制作用,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议探索分类监管,通过试点政策体现扶优限劣导向,丰富并购基金资金来源,充分挖掘优质企业潜力,加强并购专业人才培养,完善退出机制,畅通并购基金投资循环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原局长贾文勤 受访者供图

建议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目前,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被视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资本市场如何赋能科技企业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贾文勤在建议中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科技创新领域、畅通“科技-产业-金融”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投贷联动是指银行联合投资机构,以“股权+债权”模式服务科创企业的业务模式。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合作机构提供股权投资,通过未来股权退出收益覆盖高风险,解决轻资产企业融资难题。简单来说,就是用贷款做债券投资,用股权收益抵抗风险。

2016年4月,原银监会等三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首批试点包括5个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等)和10家试点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等)。当年年底,首批项目正式落地。试点投贷联动机制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并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银企协同。

在贾文勤看来,当前投贷联动业务开展仍存在堵点和难点:一是银行机构内部机制支撑不足。银行的传统风控模型难以评价科创企业的未来成长性,短期考核机制与投贷联动长周期性质不匹配。二是投资机构协同意愿不足。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涉商业秘密等理由不愿与银行分享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关键信息,银行则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夸大企业价值,双方信任缺失使合作多流于表面,尚未形成稳定的伙伴关系。三是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对此,贾文勤建议:一是建立健全业务平台和合作机制。建立投贷联动业务标准化合作平台,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标准化接口与银行共享关键信息。健全银行与投资机构收益分享机制,明确银行通过认股权等参与超额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是推动提升业务主体专业能力。推动银行构建科创企业专属信用评级模型和风控模型,更多关注企业成长潜力;设置长周期考核体系,细化尽职免责制度,完善多部门协作。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标准化投研体系和风控流程。

三是推动提高科创企业信息透明度。推动科创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主动通过第三方机构验证企业技术优势、商业模式等“软实力”,降低投融资双方信息壁垒。与此同时,强化政策支持也是重要方面。

银行短期考核机制适应逐利目标,而投贷联动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期价值与潜在成长能力,一旦投贷联动达到一定规模,则会形成银行体系在结构性目标及制度安排上的变革,银行在探索期与过渡期同样需要相关部委机关的政策支持与操作指引。

支持并购基金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向新提质、新动能加速积聚的阶段。并购基金具备筹集大额资金、调动整合企业资源等能力,并购基金发展,既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公告》出台后,并购基金进入快车道,大量并购基金成立。自2017年开始的五年时间,并购重组经历了调整分化期,而后随着“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等政策发布,并购重组交易持续活跃,行业越发受到重视与关注。

相比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并购基金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在“募、投、管、退”各环节都还存在不同难点。

贾文勤指出,资金来源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并购基金需要较长的投资周期和相当体量的规模资金,根据基金业协会统计,目前我国并购基金的主要出资人是企业和个人,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和大体量资金的出资占比不到2%,结构上并不匹配。

另一方面,退出渠道有限也是难点之一,出于实控人稳定性的考虑,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并购基金控股的公司通过注册登陆公开市场的案例。且我国并购基金市场、S基金市场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通过二级市场将并购基金持有的标的转让给其他并购基金或S基金相对困难。

对此,贾文勤建议:支持险资、养老金等长期资本投资并购基金,支持外资通过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境内企业重组整合,探索建立高收益债市场,允许并购基金适当运用杠杆。与此同时,可考虑推动新三板市场成为并购基金企业资源库,为并购基金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贾文勤还指出,要加强基金二级市场建设,支持S基金发展,支持具备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试点转让资格的区域股权市场,提升撮合交易、配套估值、协同登记等专业化的综合服务能力,引入专业机构作为中介,解决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估值方法差异较大等问题。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扩大S基金试点范围,先后在多个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份额转让试点,进一步拓宽私募基金份额交易渠道,有助于完善私募基金生态体系。

以北京地区为例,截至2025年底,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累计上线基金份额转让142单,上线基金份额218.94亿份,共计完成108单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交易基金份额122.01亿份,份额持有人涵盖财政、央企、地方国企、商业银行、民营机构等多个类型,实现了服务私募基金类型全覆盖;完成89笔基金份额质押业务,规模达146.28亿份。

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得到有效落实

2025年两会期间,贾文勤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其中,关于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有关制度的建议在去年得到了有效落实。

贾文勤介绍表示,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对中介机构等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重拳出击,强化对造假全链条打击,有效惩治参与财务造假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主体,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已联合相关部门就第三方配合造假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共犯”问题进行调研,后续拟出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司法解释。

2025年,有关方面持续加强对中介机构、配合造假方的追责力度。全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52家次,罚没金额合计4.91亿元,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罚”,并注销其备案。在南京越博、大唐高鸿等财务造假案中,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合计罚款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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