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建议完善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0
分享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3月5日讯(记者 胡劼)近年来,证监部门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全链条打击,不仅坚持"追首恶"、"打帮凶",还推动"一案双查",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一并追责,彻底铲除滋生造假的"土壤"。同时,公检法也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会计、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是否存在出具证明文件造假行为。基于此,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甚至出现未被行政处罚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蓝鲸新闻记者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就带来了一份关于完善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建议。

他提出,应关注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合理边界;探究财务报表错报原因,甄别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一步优化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认定机制。

朱建弟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并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及中介机构因未勤勉尽责受到行政处罚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过失程度,理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边界,避免将所有行政处罚刑事化,导致刑法丧失该有的克制和谦逊。

针对错误所致的财务报表的错报,如商誉减值、重组收益确认等,证监部门及司法机关在行政或刑事处罚时更应当严格甄别过失行为导致的错报差异性,区分过失大小,并在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是否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予以阐明并体现于处罚裁量尺度上,避免过失行为定性模糊导致推定所有行政违法行为均有间接故意,最终行政责任泛刑事化。

"尤其对注册会计师在此类责任中的过错而言,更应当重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边界,充分尊重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及职业判断时的环境,即使判断错误并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能据此推定中介机构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杜绝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责过度。" 朱建弟补充道。

针对同一交易或事项的相关认定所需要实施的审计工作,不同注册会计师可能存在某些差别,并且按照审计准则,这种差别本身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对于某一特定程序是否属于按审计准则"必需的审计程序",除非审计准则明文规定相关审计程序是"必需"的,否则,在适用《问题解答》所述认定标准时,就可能需要对审计人员的相关职业判断进行"再判断"。对于"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也类似,除非确属显而易见的问题,否则可能也涉及上述"再判断"。

在其看来,此类"再判断"的结果可能成为认定相关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重要依据,而如要就此类"再判断"形成恰当的结果,往往需要在综合考量被审计单位相关及相关事项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审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而审慎做出,这对审计相关专业规则、经验和技能存在相对较高的要求。

因此,其建议检察机关在考虑进行此类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存在一定复杂性或可能涉及较大争议的案件,考虑探索建立由外部独立专家(例如由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安排专业能力较强的资深注册会计师等)就相关"再判断"出具独立专业意见的机制,为检察机关做出相关认定提供专业支持,以确保刑事责任的认定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我们支持各级部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以维护市场的诚信和稳定。但实务操作中,期望检察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时严格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一般失实与重大失实’、‘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与故意’、‘罪与非罪’,并遵循‘过责相当’原则,特别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建议制定可以裁量的判断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在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适用罪名及量刑时更加精准。"朱建弟补充道。(蓝鲸新闻 胡劼hujie@lanjinger.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蓝鲸新闻 incentive-icons
蓝鲸新闻
财经信息服务平台
127735文章数 193687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