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困境:立案调查刚开始,或者案件还没结束,当事人却玩起了“人间蒸发”——登记住所人去楼空,电话停机,甚至连人都找不到了。面对这种情况,不少年轻执法人员会感到无所适从:是继续调查还是就此打住?处罚文书送不出去怎么办?
结合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一线执法经验,今天我们就来系统梳理一下,当办案遇阻、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应该如何依法依规把案子办成“铁案”。
第一步:不是立即处罚,而是依法“中止”
很多投诉举报人不理解,为什么商家跑了,你们市场监管部门不直接吊销执照或者处罚?甚至有的申请人会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执法人员“不作为”。
这里必须厘清一个法律概念: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正确的法律动作是“中止案件调查”,而不是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节点。中止调查意味着案件的调查期限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比如当事人重新出现),立即恢复调查。
千万注意:不能因为找不到人就草率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除非在核查阶段就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否则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发现当事人失联,首要动作是履行批准手续后中止调查。
第二步:穷尽一切手段,固定“无法联系”的证据
程序正义需要证据支撑。我们不能仅凭口头说“找不到人”就中止或公告送达。执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无法联系必须要有扎实的过程性证明材料。
具体怎么做?建议做好以下“三个穷尽”:
1. 穷尽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必须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现场已人去楼空,要尽可能找到物业、产权所有人、邻居或辖区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或视频。如果能取得产权所有人或物业出具“该企业已不在此经营”的证明,效力更高。
2. 穷尽邮寄联系:通过EMS等专用信函,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及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如果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这是认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法定情形之一。
3. 穷尽其他方式:对于留下了电话或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尝试电话联系并保留通话记录;必要时,可以请求基层办事处、公安机关协助了解情况。
只有通过这些手段确认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我们才能启动后续程序。
第三步:信用惩戒同步进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决定中止调查的同时,别忘了给当事人加上一道“紧箍咒”。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这一招往往很有效。一旦被列入异常名录,企业在银行开户、贷款、招投标等方面都会受限。这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信用惩戒,也是督促其现身配合调查的重要手段。操作上,在案件中止前后,应及时启动列异程序,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步:文书的“最后一公里”——公告送达
案件调查终结,拟作出处罚决定或送达决定书时,如果当事人还是下落不明,文书送不出去怎么办?
这是执法中最大的堵点,但程序规定给了我们明确的出路:公告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操作要点:
1.载体选择: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实践中,为了扩大覆盖面和提高效率,很多地方采用在官方网站公告 + 当事人住所地张贴相结合的方式。
2.送达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注:需区别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0天,此处依据部门规章)。
3.记录留痕:采用张贴方式的,必须拍照、录像记录张贴过程,并将照片打印入卷;采用网站公告的,需截图保存网页,载明网址和公告日期。务必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例如,某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邮寄无法送达,最终采用网站公告的方式,并在公告中明确告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就是一个标准的操作范例。
特殊情况处置:查封财物与防止主体消亡
在当事人失联的案件中,还有两个细节需要特别留意:
1. 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处理:如果之前已经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不能因为人找不到就无限期扣押。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及时作出处理:如果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并销毁;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2. 防止恶意注销: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会选择失联并偷偷注销公司。立案后,一旦发现当事人可能通过注销逃避处罚,执法机构内部要及时互通信息,必要时通报给登记注册部门,暂缓其普通注销或简易注销流程,防止主体资格消灭导致处罚落空。
当事人下落不明,不等于案件只能不了了之。中止调查不是放弃调查,公告送达不是程序瑕疵。 越是遇到“人难找、文难送”的硬骨头,我们越要保持程序上的严谨。
从认定失联的证据固定,到依法中止调查,再到信用约束和规范送达,每一步都要做到于法有据、全程留痕。这样,即使当事人永远不再出现,我们也能完成法定职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经得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考验;即便当事人日后现身,这份躺在档案里的处罚决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 市监与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