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为进一步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功能,强化对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支持,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资金用途、发行机制、配套安排等方面作出系统性优化,明确规则边界、提升融资便利度,推动债券市场资源更好流向科技创新领域。
“此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中国城市专家网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说。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银行间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科技创新债券自推出以来,在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政策优化,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立足市场需求、衔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作出的制度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创债的覆盖面、精准性和可持续性。通过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更多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助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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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日前发布,明确积极支持“硬科技”企业发展。图为工人正对工业机器人进行发货前的外观检测。(资料图,图片由CNSPHOTO提供)
优化科创主体认定
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通知对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的认定标准予以优化完善,进一步明确支持范围,提升政策适配性。本次优化在原有认定范围基础上,拓展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范围,聚焦具备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市场主体,覆盖更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
新政对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优化,不是简单地以企业规模、盈利状况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而是更加关注企业技术实力、研发投入和创新潜力,旨在解决中小科技企业、初创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政明确形成“7+6”科创称号支持框架,除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七类称号外,新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等六类由相关部委基于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评定的其他科创称号。
同时,明确积极支持“硬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主承销商积极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企业,引入独角兽、瞪羚等硬科技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通过设置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投资者保护等特殊条款,提高投资人认可度。
科方得咨询机构负责人张新原认为,通过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能够更精准地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特别是引入独角兽、瞪羚等成长性强的“硬科技”企业,有助于加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条款的设计,不仅提升了债券的灵活性和吸引力,也增强了投资者信心,有望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向关键科技领域。
“引入独角兽、瞪羚等‘硬科技’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是对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对记者表示,独角兽和瞪羚企业通常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潜力,但往往因为轻资产、高风险等特点而面临融资难题。科技创新债券通过特殊条款设计,如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既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又通过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了投资人的信心,平衡了创新风险与收益,形成了“企业敢投、资本愿投”的良好生态。
实施募集资金分层管理
强化科创投向刚性约束
为确保债券资金真正用于科技创新领域,通知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分层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水平差异化安排资金使用要求。
林先平表示,科技创新债券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特别是那些可能尚未盈利但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直接融资工具。这有助于降低企业对传统信贷的过度依赖,优化企业负债期限和结构,形成“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的多元融资体系。
根据政策安排,对近两年平均研发支出金额超过10亿元(含)或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含)的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可按照相关规定灵活使用;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要求募集资金至少3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运营、研发投入及并购重组等。对于通过母公司发行科创债的科技型企业,同样要求不低于30%的募集资金用于科创领域相关支出。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通知明确,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的募集资金使用,按照既有规定执行,在资金使用安排上更具灵活性。
事实上,银行间市场科创债已形成一定规模,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持续的金融支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银行间市场已累计支持351家非金融企业发行科创债9748.5亿元。其中,86家民营企业发行科创债2170亿元,占全市场民营企业科创债规模的九成。
同时,银行间市场积极支持16家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创债,并引入52家首次发行人,行业分布于创业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制造等科技创新领域。发行期限以中长期为主,科技型企业平均发行期限2.32年,股权投资机构平均发行期限5.63年,发行企业广泛分布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风险防控方面,通知强调,地方国有企业发行科创债应符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合规承诺,确保募集资金依法合规使用,不新增或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支持科技创新的同时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优化发行与配套机制
提升科创债服务质效
为更好地匹配科技创新周期长、资金需求稳定的特点,通知对债券期限、发行流程、信息披露、投资端建设等机制进行统筹优化。
在期限安排上,通知引导发行中长期科创债,明确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创债期限应为270天及以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创债期限应为3年期及以上,缓解科技创新领域“短钱长用”的期限错配问题。
在发行便利化方面,政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使用常发行计划,实行“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并可通过增发机制提高融资效率,提升资金募集与投资进度的匹配性。
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层面,通知探索引入基于协议的信息披露和责任约定条款,定向发行科创债的,发行人可与投资人协商约定信息披露范围,明确各方权责,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
据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推动完善投资端机制建设,引导投资机构优化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并推动科创债指数及相关产品发展,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此外,主承销商服务科创债情况、评级机构在科创债领域的执业表现,也将被纳入相应市场化评价体系。
林先平建议,知识产权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处置等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以保障质押条款有效落地。科技企业不确定性较高,需要承销商和投资者具备更强的专业研判能力,市场也需发展相应的风险对冲工具。未来可考虑将支持范围延伸至科技创新全链条,包括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完善配套机制,加大培育力度,推动金融资源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切实提升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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