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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地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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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因包头市部分线索举报方式有所变更,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黑恶犯罪案件在逃人员以及其“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线索;

  (二)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类黑恶势力线索;

  (三)在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领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前科劣迹人员,实施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随意殴打群众、恶性竞争、强揽工程、强行插手土地或草场承包、公开侵占国有资源等“沙霸”“矿霸”类黑恶势力线索;

  (四)在信息网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房地产、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生态环境、金融放贷、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社会治安及乡村治理等行业领域,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线索;

  (五)在城市街道、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或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操纵、经营“黄赌毒”等破坏治安秩序,以及利用、控制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街霸”类黑恶势力线索;

  (六)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线索;

  (七)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及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线索;

  (八)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线索;

  (九)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线索;

  (十)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线索反映方式

  (一)电话举报:请于工作日拨打市级或旗县区举报电话(联系方式附后);

  (二)邮箱举报:请将相关线索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附后);

  (三)平台举报:通过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12337)或登录http://www.12337.gov/.cn进行举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线索举报奖励

  1.奖励举报人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若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对公民、组织和单位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2.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已事先掌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4.相关部门单位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法律责任

  1.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反映问题真实、准确,尽可能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录音、视频等证据,并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举报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凡编造虚假材料、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鄂托克旗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重点征集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一方、影响恶劣的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六霸”类及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具体行为范畴如下:

(一)村霸、乡霸类违法犯罪行为

1. 把持、操纵、干扰、破坏基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垄断基层事务,侵蚀基层政权的;

2. 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滋扰、报复等行为,侵害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3. 侵占、侵吞、挪用、骗取集体资产、土地补偿款、惠农补贴、救助资金等款物的;

4. 以宗族、家族势力为依托,拉帮结派、逞强斗狠,煽动闹事、缠访闹访、阻挠项目施工、妨碍基层管理的;

5. 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摆平事端”“暴力维权”的;

6. 其他危害乡村治理、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基层稳定的村霸、乡霸违法犯罪行为。

(二)沙霸、矿霸类违法犯罪行为

1. 在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领域,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垄断矿产资源、非法占地洗砂、盗采河砂等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

2. 以暴力手段垄断交易市场、强买强卖、打压竞争对手、驱赶合法开采人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前科人员,实施暴力拆迁、恶意竞标等行为,扰乱矿砂市场秩序,牟取高额非法利益的;

3. 其他在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的沙霸、矿霸违法犯罪行为。

(三)街霸、市霸类违法犯罪行为

1. 在农贸市场、商贸集市、商业街区、车站码头、夜市摊点、餐饮娱乐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

2. 垄断货源、霸占摊位、强收摊位费、保护费,驱赶、殴打、恐吓合法商户、摊贩及消费者的;

3. 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实施违法犯罪的;

4.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 其他盘踞街头、扰乱市场、欺压商户、危害治安的街霸、市霸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1.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

2. 充当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线索;

3. 涉黑涉恶资产转移、隐匿、洗钱等线索;

4. 其他涉嫌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实名或匿名举报:

• 举报电话:0477-6212811

• 举报邮箱:13644779841@139.com

• 来信来访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110指挥大楼(306室)

三、相关说明

(一)举报奖励与保护

• 奖励标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打掉黑恶势力团伙、查处“保护伞”的,根据线索价值、作用大小,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 奖励发放: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依规审核、及时兑现、规范发放。

• 不予奖励情形:

(1)司法机关已发现、已掌握或正在核查的线索;

(2)举报内容模糊、无具体事实、无法核查的;

(3)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4)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

(5)其他按照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 保密与保护: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对泄露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二)举报法律责任

• 举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情况客观真实、要素齐全,尽可能提供违法犯罪事实、时间、地点、涉案人员、相关证据等具体信息,便于核查办理。

•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捏造、歪曲事实,严禁诬告陷害、借举报之名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虚构线索、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鄂托克旗公安局正告:正在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预谋实施违法犯罪的,务必立即放弃不法念头。凡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的,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拒不收手、继续作恶、顶风作案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重拳出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大胆检举揭发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警民携手、共治共建,共同维护鄂托克旗平安稳定、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鄂托克旗公安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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