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合同中,绝大多数疾病都设置了严格的诊断标准。然而,当患者在确诊过程中死亡,无法完成所有检查项目时,这些标准是否还能成为拒赔的正当理由?君审律所近期在河北省定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肠癌疑似患者的家属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
案件背景:确诊未完成便离世的理赔困局
2022年,定州市民刘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刘先生因持续性腹痛、便血就医,经CT检查发现结肠占位性病变,肿瘤标志物显著升高,临床高度怀疑为结肠癌。医生建议立即住院进行肠镜活检以明确病理诊断。
然而,就在等待住院期间,刘先生病情急剧恶化,因肠梗阻、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从发病到离世,仅短短两周时间,未能完成最终的病理活检。
处理后事期间,刘先生的配偶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雪上加霜: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必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刘先生生前未完成病理活检,缺乏明确诊断依据,因此“未达重疾标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生前未完成病理确诊,是否必然无法获得理赔?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被保险人在确诊过程中死亡,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病理学检查时,是否意味着永远无法获得重疾理赔?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坚持文义解释,认为理赔必须严格依据条款的文字表述。合同明确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作为恶性肿瘤的理赔前提,刘先生未完成病理检查,故不符合理赔条件。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 合同目的解释优先于文义解释:我们向法庭指出,重疾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当患者在确诊过程中死亡,无法完成全部检查时,机械适用“病理诊断”条款将导致这部分最危重的患者被排除在保障之外,这与重疾险的保障目的严重背离。
- 临床高度怀疑可作为认定依据: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刘先生生前的全部医疗记录,包括CT影像报告(显示结肠占位性病变)、肿瘤标志物检测(显著升高)、临床症状(便血、肠梗阻)等。同时咨询了肿瘤科专家,获取专业医学意见指出,在临床实践中,当影像学、肿瘤标志物、临床症状高度一致指向恶性肿瘤时,医生通常会作出“临床诊断”,尤其在无法进行病理活检的情况下。刘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刘先生死于高度疑似的恶性肿瘤,但无法完成病理确诊,属于“承保事故难以确定”的情形,法院可以酌情支持一定比例的赔付。
-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病理诊断”条款与患者的实际情况发生冲突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审理与判决
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刘先生虽未完成病理活检,但其生前CT检查显示结肠占位性病变,肿瘤标志物显著升高,临床症状典型,临床高度怀疑为结肠癌。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患有恶性肿瘤的高度可能性。
其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造成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刘先生死于高度疑似的恶性肿瘤,但因病情进展过快未能完成病理确诊,属于“承保事故难以确定”的情形。
最后,从重疾险的保障目的出发,将最危重、死亡最快的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法院酌情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付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家属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75万元(后经庭外调解,双方达成3.5万元全额赔付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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