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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权益”是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住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杰在接受南都N视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尤其在科创领域,用人单位基于对商业秘密的扩大理解,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等级,导致大量劳动者因签署《保密协议》,成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进而发生了大量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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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杰。受访者供图
“竞业限制制度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主要是防止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因离职加入竞争对手,导致原用人单位业务受到重大冲击,以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何杰表示,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竞业限制期限上限及经济补偿义务,但近年来,“竞业协议条款隐蔽复杂”“设置低价补偿金、天价违约金”等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何杰看来,滥用竞业限制制度,不仅会造成劳动者一旦离职,就面临“马上失业、不敢就业、不敢创业,就业薪酬低”的困境,还会导致抑制技术创新、降低创业活力等负面影响。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对“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等方面提出要求。对此,何杰认为,合理限缩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提高科创行业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的成本,可以促进人才自由流动,为新一轮技术革命蓄力。
如何解决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乱象?何杰认为,需要针对科创企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要进一步细化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何杰认为,要充分利用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条款无效的机制,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无效的各种情形。
此外,何杰也认为,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避免一款多用的情况。何杰建议,将原司法解释“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中的“30%”提高到“80%”,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不可通过其他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形式来替代。
同时,何杰也建议进一步明确赋予仲裁机构、法院审查竞业限制期限、违约金、经济补充金合理性的权力,并明确相关调整参考的因素——如针对违约金调整,可以参考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否适格、竞业期限是否合理、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朱唯信
出品:南都政务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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