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么也没想明白,作为胜诉的原告,为什么会成为法院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广东珠海市民胡先生感到不解。
据胡先生反映,今年2月初,他计划带65岁的母亲梁女士去澳门旅游,办理签证时,系统无法审核通过,称其母于2018年被中山市第一法院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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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梁女士涉及的案件案号为“(2016)粤2071执8948号”。限制消费令的接收单位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的《限制消费令》提及: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胡某、梁女士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单位梁女士,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胡先生感到不解,母亲与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打过官司,其是原告,且官司已经胜诉,“为什么胜诉的原告,会成为被执行、被限制消费的被告?”
胡先生表示,诉讼后,其母亲的房产已经完成了房产证办理,后来已对外出售。法院的强制执行,主要针对金山城公司没有缴纳的审理费。如今,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对其母亲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飞机无法预订,G字头的高铁无法乘坐”。
3月2日,记者联系到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查看资料后说,“应该是立案时输入错了,会先解除限高。”
对此,胡先生有些无奈,“虽然猜到了,但还是感觉有些离谱,希望尽快解决。”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编辑:丁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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