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某职工病情危重抢救无望,家属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做疑难复杂工伤
一、基本案情
吕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合同》,根据公司安排,吕某某在该公司某小区物业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11月16日16时许,吕某某在工作时突感不适到小区物业办公室求助后,公司派人送吕某某到医院进行救治。11月18日,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宣布吕某某于11月18日10时10分死亡,死因推断:失血性休克。
吕某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公司与吕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中吕某某系因自身疾病入院治疗,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其自身疾病与其从事的保洁劳务内容无关,并非因工作原因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当认定工伤
二、问题
吕某某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吕某某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吕某某在11月16日下午16时许,因工作时突发疾病胃痛前往小区物业办公室求助,被公司派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于同年11月18日10时10分宣布死亡。以11月16日17:43医院初次诊断为突发疾病起算点,至医院经抢救后宣布其于11月18日10:10死亡,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要件。
公司提出:吕某某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而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张。
结合本案,吕某某自11月16日17:43被送至医院就诊后,至11月18日10:00办理出院期间,于11月16日被报病重、11月17日13时左右报病情危重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后继续治疗、11月17日23:35予以抗休克治疗、11月18日00:30呼吸8次/分,血压及氧饱测不到,予以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11月18日09:00心率进行性下降至46次/分,无自主呼吸,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术。其在入院后40个小时左右内,先后5次被抢救治疗,期间还吐血四次、解暗红色血便一次,吐血量达2900ml左右。根据门诊急诊、重症监护过程等客观记载显示,其治疗期间多次出现病情明显恶化、反复吐血、血压及氧饱测不到、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情况差、神志不清的情况,医疗机构并将上述危重病情告知家人。且医院出院小结中出院时情况也明确记载:患者神志不清,呼之不应,GCS评分3分,气管插管在位,予以机械通气治疗,胃管内可吸出大量鲜红色血液。查体:睑结膜及甲床重度苍白,四肢湿冷,双侧瞳孔5.0mm,光反射消失,双肺呼吸音低,心率60次/分,心音低顿,双侧巴彬斯基征未引出。根据上述医院救治情况可看出,对吕某某的抢救效果不佳,随时有呼吸、心跳骤停可能,其并未完全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的事实。
综上,吕某某在经抢救病情危重,且医疗机构将该病情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家属协商后放弃治疗的事实。因此,不属于主动拒绝治疗。
四、成功案例
1、2025年12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南某;普某;闹某;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西宁铁路运输法院(2024)青8601行初124号行政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986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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