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彭吉岳
“判决书里把我有罪的细节写得明明白白,我的辩解和律师提交的有利证据、律师的辩护意见却一笔带过。”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这一常见困惑,直指裁判文书说理环节的关键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其说理的全面性、充分性直接决定司法公正能否被感知、被认同。部分文书对控方证据详尽阐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与辩解却模糊带过、不予置评,本质是有罪推定思维的延伸,更是文书说理失范的体现。司法的生命力在于说理,裁判文书唯有做到全面回应、充分讲理,既说清定罪的依据,也讲明对辩方意见的采纳与否定理由,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让公众认可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让有理者走遍天下”。
一、裁判文书说理失范:司法全流程信息失衡的症结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全流程全面关注当事人有利与不利信息,而这一原则的落地,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之中。
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的失范集中表现为双重标准:对控方提交的有罪证据,逐一罗列、详细解读,甚至对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作出充分阐释;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辩护律师提交的无罪或罪轻证据、专业的辩护意见,却要么轻描淡写、一语带过,要么完全不予置评、视而不见,既不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也不回应辩方的核心争议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曾明确指出,判决书对辩护人依法履职提出的辩护意见、证据情况不作任何表述和评价,是重大缺失,未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更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这种“只说有罪理,不讲无罪由”的文书,看似作出了裁判,却未解决争议,让被告人因自身意见未被回应而心生抵触,让公众因无法通过文书还原完整案情而质疑司法公正,最终导致司法裁判“案结事不了”。
裁判文书说理的片面化,不仅违背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更让司法公正失去了最直观的载体。司法公正从来不是单纯的结果公正,更是过程的公开与说理的充分,当当事人看不到自身的证据与意见在文书中得到应有回应,当公众无法从文书中读懂裁判的逻辑与依据,司法公信力便会在这种“不说理、不全面”中悄然流失。
二、裁判文书说理何以失范:有罪推定思维与程序执行缺位的双重影响
裁判文书说理难以做到全面讲理,表面是司法文书撰写的技术问题,深层则是有罪推定思维未彻底根除,叠加司法全流程程序执行缺位、考核导向偏差等因素,导致法官在文书撰写中陷入“重定罪、轻释法”的误区。
其一,有罪推定思维让文书说理陷入“印证指控”的惯性。部分司法人员仍残留“被指控即有罪”的思维定式,将刑事诉讼的目标异化为“成功定罪”,而非“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在这一思维影响下,裁判文书被简单定位为“定罪结果的载体”,而非“司法说理的平台”。法官在撰写文书时,更注重梳理控方证据形成的定罪链条,将辩方的辩解与证据视为“定罪障碍”,而非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刻意回避、不予回应,使得文书说理成为“单向的定罪阐释”,而非“双向的争议回应”。
其二,前序司法环节的信息失衡,让文书说理缺乏全面的事实基础。《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全面移送案卷材料,但个别案件中存在对有利证据的隐匿、选择性移送。如果证据信息不全面,使得法官在审理中无法掌握案件的完整信息。法官即便想在文书中全面回应,也因缺乏完整的事实依据而难以实现,最终只能基于控方移送的证据作出片面说理
笔者曾经承办的有的案件,被告人最早的供述是最常见被隐匿的,无罪的辩解也经常在案卷中缺失。笔者曾经在西南某地办理某被称为“国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一案”的过程中,隐匿的笔录达几十份之多,在笔者不停地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控告的过程中,办案机关才陆续移送缺失的笔录。
其三,司法实践中对“文书说理”的重视不足,程序要求未落到实处。尽管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裁判文书需回应辩方意见有明确要求,但部分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说理”的认知,认为“只要定罪准确,说理细节无关紧要”。这种认知忽视了裁判文书的释法功能与教育功能,将文书撰写简化为“格式填空”,对辩方意见的回应流于形式,甚至不作回应,使得文书说理失去了应有的严谨性与充分性。
此外,部分地区的司法考核导向过度强调办案效率与定罪准确率,对文书说理的全面性、充分性缺乏硬性考核标准,也导致法官在办案中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事实的审查与定罪结果的作出,而对文书说理的打磨投入不足,最终形成“重裁判、轻说理”的局面。
三、裁判文书全面讲理:筑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的权威,源于公正的裁判,更源于充分的说理。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答卷”,是当事人与公众感受司法公正的最直接途径,唯有做到全面回应、充分讲理、依法释法,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让公众信任司法,真正实现定分止争。要让裁判文书摆脱有罪推定思维的桎梏,实现全面讲理,需从思维转变、程序保障、标准规范、监督考核四个方面发力,让说理成为裁判文书的核心灵魂。
(一)摒弃有罪推定思维,树立“说理为核心”的裁判理念
法官需彻底摒弃“被指控即有罪”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无罪推定与中立裁判理念,将裁判文书的核心功能回归到查明事实、释法说理、定分止争。在文书撰写中,要将控辩双方置于平等地位,既重视控方定罪的证据与理由,也尊重辩方的辩解与举证,将每一项证据、每一条意见都纳入司法评判的视野,不偏不倚、客观中立。要明确:裁判文书不仅是“定罪的决定书”,更是“释法的说明书”,唯有说清“为何定罪、为何不采纳辩方意见”,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让公众理解司法的裁判逻辑。
(二)补齐前序程序短板,为文书说理提供完整事实基础
裁判文书的全面说理,离不开司法全流程的信息畅通。检察机关需严格履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客观公正义务,全面移送案卷材料,既移送有罪、罪重证据,也移送无罪、罪轻证据,对不予移送的材料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辩方;法院需畅通辩护律师的证据调取渠道,对辩方申请调取有利证据的,依法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坚决调取,确保法官在审理中掌握案件的完整信息。唯有前序环节实现证据全面、信息对称,法官才能在文书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全面、准确的回应,让说理有坚实的事实基础。
(三)明确文书说理规范,做到“全面回应、理由充分、逻辑严谨”
要制定清晰、具体的裁判文书说理标准,明确要求文书必须做到“凡诉必理、凡辩必应”:对控方提交的证据,需说明采纳的依据、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形成完整的定罪逻辑;对被告人的辩解、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方提交的证据,需逐一作出回应,采纳的要说明理由,不采纳的更要详细阐释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杜绝“模糊带过、不予置评”。说理要做到逻辑严谨、法理相融,既讲清法律规定,也结合案件事实,让当事人与公众既能看懂裁判结果,也能读懂裁判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司法考量。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说理质量”纳入司法考核核心指标
要摒弃单一化的定罪率、办案效率考核导向,将裁判文书的说理全面性、充分性、回应性纳入司法考核的核心指标,建立文书说理的评查机制,对说理失范、未回应辩方核心意见的文书进行通报整改,倒逼法官重视文书说理。同时,将文书说理质量作为法官专业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引导法官在办案中精研法理、打磨文书,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讲理的文书”,让每一次说理都成为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
结语
“法者,治之端也;理者,法之魂也。”司法公正,不仅在于定罪准确,更在于说理充分;不仅在于结果公正,更在于让当事人与公众感受到公正、认同公正。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的“最终发声”,其说理的全面性与充分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对我有利的信息都不写”的抱怨,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警示,让司法机关深刻认识到:裁判文书的力量,不在于冰冷的条文与生硬的结果,而在于温暖的说理与充分的释法。
唯有让裁判文书摒弃有罪推定思维,做到全面回应控辩双方意见、充分讲明裁判理由,既说清“有罪之理”,也讲明“辩方之由”,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让公众相信司法,真正实现“有理走遍天下”。司法的目标,从来不是“定案”,而是“定准每一案、说清每一个理”,当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能做到全面讲理,司法公正便会成为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的现实,公平正义也终将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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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三部首任主管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专家咨询库特聘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2024 年,彭吉岳律师被 LegalOne 评为中国商业犯罪辩护领域的 “实力之星”。
彭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商事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办理过多起涉及省部级、厅局级干部重大案件。如中纪委查办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某玩忽职守案、原铁道部干部杨某受贿案等。彭律师还曾为涉案近千亿包商银行案行长王某、哈佛博士夏某,以及荣获 2005 年度十大经济女性称号的某香港上市公司董事长杨某等知名企业家辩护过。此外,彭律师为 360 公司、腾讯公司、百度公司等企业的高管提供过专业辩护。部分案件获 CCTV、《财新网》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彭律师曾担任世界 500 强外企高管十余年,能独到地以法律思维精准剖析商业争议焦点。秉持辩护工作前置理念,他办案亲力亲为,擅长与办案人员高效沟通,善于利用庭前关键时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彭律师著有《辩护的力量》,并参与田文昌领衔编著的《刑事辩护教程》等书籍。多次受邀前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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