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核苷酸治疗药物(Oligonucleotide Therapeutics, ONTs)是一类成熟的药物,通过与mRNA等分子靶点结合,调控特定致病蛋白或其变异体的表达,从而实现精准治疗。从药物分类与监管现状的角度,ONTs既不属于传统小分子,也不完全等同于生物大分子。不过,与生物药有些相似,作用机制高度特异、药效持久、模拟天然生物学通路。但又是化学合成所得,并常含化学修饰以提升稳定性、效力和持久性。
目前行业普遍依据以下ICH指南开发ONTs:ICH M3(R2)、ICH S6(R1)。全球尚无专门针对ONTs的国际统一监管指南。“ICH S13——寡核苷酸治疗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尚在起草阶段。目前主要依赖:行业实践、企业公开的非临床数据、跨行业工作组白皮书(如OSWG、EFPIA ONT非临床工作组)、已获批产品的公开审评报告或者个别国家如日本的ONTs非临床研究指南。
本文结合以下4个来源的文献,对不同视角的寡核苷酸类药物非临床研究要求的异同点进行回顾性分析。
日本PMDA于2020年发布的ONT专属指南,《Guideline for preclinical safety assessment of oligonucleotide therapeutics》。
2024年,美国FDA发布的相关草案指南《Nonclinical Safety Assessment of Oligonucleotide-Based Therapeutics Guidance for Industry》。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江苏鼎泰2024年发表的《寡核苷酸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般考虑及案例分析》一文,CDE与其它企业也合发过类似文章,但时间较早,主要参考2024年这篇。
国际制药创新与质量联盟(IQ Consortium)下属的DruSafe ONT工作组2026年代表工业界观点的《An Industry Perspective on Key Considerations for the ICH S13 Guidance: Non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s of Oligonucleotide-Based Therapeutics》一文。
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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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看出,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指南,不同国家或者机构、组织对寡核苷酸这类产品非临床研究的要求或者理解还是有些区别的。工业界的观点由于不代表监管机构,其诉求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要求也不太一样。挑几个点稍作讨论。
次要药效学
CDE和日本PMDA里面没涉及次要药效学内容。IQ DruSafe ONT工作组不推荐常规开展针对其他离子通道、GPCRs、转运体或酶的体外筛选。FDA则掰成两半,对于通过核酸杂交发挥作用的 ONTs,通常不需要进行典型的小分子药物次要药效学研究。对于非核酸杂交发挥作用的ONTs,如适配体,则要开展。这点,FDA的要求更合理一些。
安全药理学
首先,4个渠道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需要评估心血管、呼吸、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可以整合入一般毒理研究开展。FDA还提醒在PD效应最大化时以及 Tmax时进行评估。当然,FDA这个要求不仅适用于寡核苷酸这类药物了,是个通用要求。
细微区别有两点,一是什么情况下开展hERG,什么情况下豁免?二是局部给药特殊场景的特殊要求。关于hERG,4家统一观点是不作为常规推荐。言外之意,寡核苷酸类药物作用于hERG的可能性及风险很低,研究意义不大。但是,什么情况下建议开展呢?IQ DruSafe ONT工作组建议当靶标/脱靶可能影响 hERG时或体内遥测研究中观察到QTc间期延长时考虑开展。FDA认为靶标影响hERG或心脏蓄积时需开展。CDE和鼎泰这篇文章认为若体内发现心血管相关风险,可能需要开展hERG。PMDA认为仅当体内心血管评估有发现时考虑体外验证。可以看出,CDE和PMDA描述类似,只有在体内看到心血管安全性信号,再回头做下hERG交叉确认。IQ DruSafe ONT工作组和FDA则要求更严格,从靶点或脱靶风险角度作为额外约束,只要候选药物有潜在影响心脏钾离子通道的风险,就应开展hERG研究。二者相比,FDA看似更为严格一些,如果药物有心脏蓄积,无论是否看到心血管安全性信号,都应开展hERG研究。关于局部给药特殊场景的要求,IQ DruSafe ONT工作组和PMDA压根没提。CDE这篇简单提了一句,对于高风险场景(如中枢分布)需单独开展。FDA则认为,局部给药(如鞘内、吸入)需强化对应器官系统评估。只看到这里,两个机构的观点是类似的。但FDA保留了一定的豁免灵活性,对于特征明确的 ONT 类别,若采用局部给药(如玻璃体内注射或局部涂抹)且已证明全身暴露量可忽略不计,则可能不需要传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动物种属选择
需要进行啮齿类+非啮齿类的研究,且其中一种最好是药理学相关动物种属,即至少1种种属能评估在靶毒性,一种评估脱靶毒性,这点大家是统一的。没有药理学相关动物种属怎么处理呢?建议同样在啮齿类+非啮齿类开展研究,测试临床候选药物,以识别非杂交依赖的效应(如免疫刺激或蛋白结合引起的毒性)。这种情况,需要开发一款替代分子,在其中1个种属中伴随考察在靶毒性。以上内容,4个来源的要求类似。区别在于,工业界还有些更具体的诉求,比如是否某些场景下可以支持单物种研究,比如无相关种属/无替代分子(FDA不允许),亚慢性研究无不良毒性(似乎可行,比如3个月双种属无毒,6或9个月采用单种属),偶联抗体的某些场景等。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首先关于高剂量的设置,出现了很大的分歧。IQ DruSafe ONT工作组建议参照ICH S6,FDA则建议参考ICH M3(R2),PMDA也是偏向ICH M3(R2)。CDE则比较巧妙的避开这个争议话题,毕竟不是正式的指导原则文件。工业界的论点很清晰,ONTs血浆PK与组织PD脱钩。血中快速清除,但组织暴露持久、药效长期维持;M3(R2)基于50倍AUC安全边际,适用于小分子,但对ONT毒性由组织内作用决定,非血浆暴露,机制上不相关。而且,技术上也不可行(递送系统饱和,无法达到高AUC),易引发种属特异性假象(如猴特异性补体激活),降低临床相关性,增加不必要的动物使用。
给药频率设计方面,FDA认为ONTs在动物中的半衰期通常比人体短,给药频率可能高于人体,建议用PD生物标记物指导给药频率设计。PMDA则认为药频率参照预期人体PK。很明显,FDA的要求更为合理一些。
关于恢复期的设计,IQ DruSafe ONT工作组提出了一些豁免恢复期组别设计的场景。不过,监管机构均未接这个茬。
遗传毒性
FDA、NMPA、PMDA均认为纯天然核酸 ONT 无需开展,化学修饰 ONT 需遵循ICH S2(R1)开展。IQ DruSafe ONT工作组则认为如果化学修饰已有充分遗传毒性数据支持其安全性,无证据表明其靶点或潜在脱靶机制具有遗传毒性风险,也不需要开展。只有采用了新型化学修饰的才需要开展。而且,IQ DruSafe ONT工作组认为即使需要开展体内微核,也建议整合入一般毒理研究,不必单独开展。IQ DruSafe ONT工作组建议个人认为避免了对化学修饰ONTs的一刀切,更合理一些。
致癌性
其中一个比较大的分歧是关于替代分子的致癌性研究。FDA认为无相关种属时可用替代分子评估与预期药理相关的肿瘤风险,设计中应同时包含替代分子和临床候选药物。IQ DruSafe ONT工作组不鼓励使用啮齿类替代分子进行致癌性研究,理由同ICH S6(R1)对生物药的规定,同源产品在致癌性研究中价值有限。NMPA和PDMA未涉及这一话题。
免疫原性/免疫毒性
这里只提两点。一是免疫毒性指标不是大而全的测,推荐细胞因子和补体。二是ADA检测,IQ DruSafe ONT工作组认为当出现TK特征显著改变,或PD反应异常,或出现无法解释的毒性是考虑检测ADA。FDA个人认为也是倾向于看到对PK/PD产生影响时,再关注ADA检测。究其原因,已上市ONTs的ADA对PD、药效或安全性的影响很小。当然,这些都需要最新的ICH S13明确,何时检测ADA,还是作为常规毒理终点之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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