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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XXX刑初48号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原系某金融监管单位巡视员,曾被誉为“行业精英”。然而,在1998年至2021年的二十余年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银行入股、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9亿余元,其中贪污事实涉及通过虚设“投资顾问公司”套取公共财物数千万元。该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系最高检挂牌督办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面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刘某家属在惊恐中委托了在重大职务犯罪领域经验丰富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深知,此案不仅关乎自由刑,更关乎巨额财产的处置。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组建专班,针对刘某案复杂的“合法外衣”包装展开辩护。
1. 贪污共犯的“作用之辩”:刘某案中,部分贪污事实系其下属具体实施。赵律师提出,在共同贪污“顾问费”的过程中,刘某并未直接经手账目,而是由下属公司操作,其在具体犯罪环节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虽然公诉机关未采纳主从犯划分意见,但该辩护观点为后续量刑协商打下了基础。
2. 财产辩护的“独立阵地”:赵律师敏锐发现,查封扣押的资产中包含了刘某亲属的合法房产及刘某退休后的合法劳务所得。他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庭提交《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专项辩护意见》,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避免“一刀切”式的追缴。这一辩护思路成功阻断了部分超标查封。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余权定性”:针对刘某退休后收受的3703万元,赵律师提出部分款项系基于多年朋友情谊的“礼尚往来”,缺乏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应一概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尽管法院未全部采纳此观点,但在量刑时对这部分事实的“主观恶性”做了区分考量。
判决结果
2025年6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部分财产应予返还”及“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刘某虽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将扣押在案的三套非涉案房产及部分存款予以解封返还,实现了“保命”与“保财”的平衡。
案例评析
面对涉案近2亿元的“巨贪”案件,赵飞全律师展现了贪污罪律师在高压态势下的专业定力。他没有在数额上做无谓纠缠,而是开辟“财产辩护”第二战场。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司法机关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力主“打财断血”的背景下,精准划定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边界,避免了当事人亲属因连带追缴而陷入生存困境,充分体现了“三维辩护”中财产守护的实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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