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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游戏里的竞技
却成了现实中的舆论博弈
个人情绪的“失控”
最终“引爆”一场名誉权危机
结果怎样
01
案情简介
罗某是A网游的忠实玩家,至今已畅玩该游戏十余年。黄某同样是A游戏的玩家,罗某与黄某在一次直播过程中结识。在游戏中,二人归属不同门派,根据该款游戏的设定,不同门派之间存在一定对立关系。
2023年8月,罗某与黄某在游戏“打斗”过程中产生矛盾,黄某随即对罗某进行言语嘲讽,其嘲讽言论整个服务器用户都能看到。不仅如此,黄某还在诸多网络平台上,对罗某进行名誉及人身攻击,并歪曲事实。在此期间,罗某的真实姓名和生活照被曝光在上述平台中。
罗某认为自身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遏制侵权行为,其分别向各平台进行举报,并将黄某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令黄某立即在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上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材料;二是依法判令黄某就其给罗某名誉造成的损害,在相关平台上发布真人赔礼道歉视频,并置顶三十日,同时在A游戏公屏同步发布30条赔礼道歉声明;三是依法判令黄某向罗某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1万元。
黄某辩称,自己只是在网上发布与罗某之间的矛盾缘由,且帖子中使用的是罗某的网名,罗某的真名和照片由网友补充的,并非自己所为。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关于黄某是否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判断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需综合考量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
在本案中,黄某与罗某在游戏里产生矛盾后,便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对罗某展开言语嘲讽。虽然黄某辩称自己使用网名,只是开玩笑,并非针对特定个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从罗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黄某在多个平台多次肆意发布不当言论、泄露了罗某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些行为致使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
关于罗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鉴于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害,罗某要求黄某在所有侵权平台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材料,诉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黄某的侵权方式多是在直播过程中,其侵权载体并非具有长期存续性,但直播传播过程会将不实信息传递给不特定人员,一定程度上致使罗某社会评价降低。基于此,法院判定黄某应向罗某书面赔礼道歉,且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时,将其道歉内容在相关平台置顶十日,并在A网游公屏上一次性发送10条赔礼道歉声明。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综合考虑黄某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及主观注意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其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应向罗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将其道歉内容在黄某的短视频账号置顶十日,同时在A网游的公屏上一次性发送10条赔礼道歉声明,为罗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黄某需向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君说法
伴随社交媒体发展,游戏领域的诽谤与拉踩现象愈发复杂。侵权人从游戏空间的直接对决演变成借助各网络平台,以隐晦、含蓄的方式扩散不良行径、抹黑他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和谐氛围。本案中,黄某与罗某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分歧后,黄某在短视频等多个社交平台曝光罗某的真实信息,对其进行辱骂,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
鹏法君提醒,在网络这个虚拟却影响巨大的空间里,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就像投入湖面的石子,可能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在网络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更应深刻认识到自身言论的传播力与影响力,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切不可利用这种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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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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