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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满怀期待辞去原职,却在入职当天被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超出通知范围的资料、签署格式文件,导致无法入职,损失谁来承担?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份“加码”的入职要求
原告王某1应聘被告某某公司2的“固件专家”岗位。2024年9月,被告要求其提交近1年的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10月18日,被告发送正式录用通知书,约定薪资33,500元/月,入职时间为11月26日,并注明报到时需携带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体检报告等。王某1随即从原公司辞职,并花费344.40元完成入职体检。
然而,11月27日王某1报到时,被告突然要求其提交全部职工社保缴纳记录,并签署一份格式化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确认书》。王某1认为这些要求超出录用通知范围,提出异议。双方争执不下,王某1报警处理,最终未能入职。
王某1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500元(按3个月薪资计算)、延长求职空窗期赔偿费33,500元(1个月薪资)及体检费344.40元。
二、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被告赔偿33,500元及体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均有失当之处,双方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判决:
- 被告某某公司2赔偿原告王某133,500元(相当于1个月薪资);
- 被告赔偿原告体检费344.40元
- 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原告负担2,340元,被告负担646元。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1. 录用通知的法律性质与缔约过失责任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劳动者接受后,双方进入缔约阶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入职当天要求提供“全部”社保记录(此前仅要求近1年),并要求签署格式确认书,属于增加入职门槛,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
2. 劳动者也有过错:拒绝合理要求?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拒绝提交全部社保记录和签署个人信息确认书,亦有失当之处。被告拟写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确认书》总体内容系单位人事管理所需,尚属合理;而社保记录是用人单位核实工作经历的重要依据,原告完全拒绝也可能影响缔约。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被告赔偿1个月薪资作为损失。
3. 赔偿范围的认定: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劳动者因相信合同会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
- 为准备履约支出的费用(如本案的体检费);
- 因错失其他就业机会造成的损失(如辞职后的空窗期收入损失)。
法院支持了体检费,并酌定1个月薪资作为空窗期损失,体现了对劳动者信赖利益的保护。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求职者的重要建议
1. 保留全程沟通记录
从面试到入职,所有与招聘相关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用通知)都应妥善保存。本案中,录用通知明确要求携带的资料范围,成为原告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2. 对入职前新增要求保持警惕
若用人单位在入职前突然增加不合理条件(如超出通知范围的材料、不合理格式文件),应明确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若因此导致无法入职,可依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3. 理性评估自身配合义务
对于合理的人事管理需求(如签署个人信息收集确认书、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劳动者应予以配合。完全拒绝可能被认定为自身过错,影响赔偿主张。
4.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发现无法入职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如空窗期延长、新机会流失)。
五、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 录用通知应明确、完整
录用通知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应尽可能列明入职所需资料、条件,避免报到时临时增加要求。若确有需要补充,应提前与劳动者沟通并取得同意。
2. 格式文件应合理、透明
要求劳动者签署个人信息收集等格式文件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并提前说明用途。避免在入职当天突然抛出大量文件,引发劳动者抵触。
3. 诚信招聘,避免缔约过失风险
招聘过程中的每一个承诺都可能构成要约,HR应谨慎言行,确保所承诺的内容能够兑现。因故需变更,应及时沟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劳动合同缔约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录用通知不是一纸空文,用人单位在入职前临时增加不合理条件,可能构成缔约过失,需赔偿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同时,劳动者也应合理配合用人单位的正当管理需求。唯有双方诚信相待,方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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