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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后,往往以为工作已经板上钉钉,甚至为此辞去原职。然而,当报到时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与录用通知不符,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份“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
原告芦某于2025年5月参加被告某某公司1的面试。5月26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与芦某沟通,明确告知试用期2个月、薪资13,000元+绩效、五险一金按最低基数缴纳。同日,芦某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书,载明岗位为“短视频拍摄剪辑师”,试用期薪资13,000元+绩效,转正后相同。芦某对通知内容予以确认。
2025年6月3日,芦某前往公司报到,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薪资一栏赫然写着“4,000元”。人事解释称,这是为了避税,实际工资仍按13,000元发放,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芦某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严重不符,拒绝签署,也未办理入职。
芦某此前已从原公司离职,如今陷入失业。他认为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赔偿2个月收入损失26,000元。公司则辩称,芦某在入职前已知晓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合同工资做低是操作惯例,芦某当场反悔,责任在于其自身。
二、 法院判决:不构成缔约过失,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某公司1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未隐瞒薪资、试用期、社保缴纳基数等重要事实,芦某以劳动合同内容与录用通知不符为由拒绝签署,不符合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判决驳回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并未隐瞒重要事实:录用通知明确薪资13000元+绩效,人事在微信中明确告知“五险一金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芦某当时回复“ok”。因此,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隐瞒或欺诈。
2. 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不一致,是否当然构成违约?
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劳动者接受后,双方订立预约合同。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合同内容与录用通知实质性不符,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公司解释合同薪资写4000元是为了避税,实际仍按13000元发放。法院认为,公司并未改变录用通知的核心承诺(实际待遇),且社保缴纳基数问题已事先告知,故不构成缔约过失。
3. 劳动者的知情与同意
芦某在微信中明确知晓并接受“五险一金按最低基数缴纳”,而按最低基数缴纳通常意味着合同工资较低。芦某在入职前未对合同工资可能做低提出异议,报到时却以此为由拒签,法院认定其不符合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求职者的重要建议
1. 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入职前务必确认细节
录用通知书虽具法律效力,但最终权利义务以劳动合同为准。建议在入职前,通过微信或邮件与HR确认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薪资、岗位、试用期、社保基数等),并要求在录用通知中明确或另行书面承诺。
2. 对“避税”“最低基数”等操作保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社保成本,会采取合同工资做低、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做法。劳动者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如影响公积金贷款、生育津贴、工伤待遇等),并在入职前明确是否接受。若接受,应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事后争议。
3. 拒签合同需慎重,避免“两头落空”
本案中,芦某因拒签合同导致失业,索赔又被驳回,陷入被动。若发现合同与录用通知不符,应先与用人单位沟通,争取书面确认实际待遇。若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拒绝入职,同时收集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保留全程沟通记录
从面试到入职,所有与招聘相关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用通知)都应妥善保存。这些记录是证明用人单位承诺和自身信赖利益的关键证据。
五、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 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应保持一致
录用通知是建立信赖的基础,劳动合同是确立权利义务的最终文件。两者核心条款(薪资、岗位、试用期)应保持一致,避免因“阴阳合同”引发争议和信誉损失。
2. 如实告知社保缴纳情况
社保缴纳基数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应在录用前明确告知,并取得劳动者书面确认。以“避税”为由做低合同工资,虽属常见操作,但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依法合规缴纳。
3. 完善招聘流程,避免缔约过失风险
招聘过程中的每一个承诺都可能构成要约,HR应谨慎言行,确保所承诺的内容能够兑现。若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并取得同意。
六、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劳动合同缔约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是“违背诚信”,而非“合同内容不一致”。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在知情后接受,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对于求职者而言,入职前务必确认所有关键信息,并留存证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诚信招聘、合规用工,方能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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