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不回家,就为了伺候这位客户看房,结果人家扭头就在别的中介成交了!这事搁谁身上都得气炸肺。
杭州的张女士最近就摊上这么一档子糟心事。她本以为过年前能开个大单,没想到忙前忙后好几天,最后却被客户“拉黑”,自己还差点因为发了几句牢骚话进了局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客户这种做法算不算“跳单”?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这里面的法律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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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节不回家陪看房,最后却被“截胡”了
张女士在杭州做房产中介有些年头了。今年2月4号,一个客户主动找上门来要看房,目标很明确:就想买杭州采荷二小周边的学区房,而且想在过年前就把这事定下来。
这客户就是上帝啊!张女士一听,那叫一个上心,立马给客户精挑细选了五六套房子,当天就带着人家实地去看房了。为了不错过这个客户,张女士甚至做出了一个“巨大牺牲”——整个春节都没回安徽老家过年,就留在杭州随时待命。
大年初一,客户发来消息,看中了上城区商教院一套45平的房子,挂牌价188万,让她帮忙谈价。张女士也是拼了,立马跟房东软磨硬泡,从176万一路砍到了173万。正月初三,客户想带岳父岳母复看,张女士走亲戚走不开,人家店长特地从桐庐开了几百公里车赶回来专门带看。
这服务,够到位了吧?双方也谈好了,房价173万,中介费1.5万。结果呢?客户觉得中介费太贵,想砍到1万,张女士表示实在做不下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客户转头通过另一家中介,以173.3万的价格把这套房拿下了!只比张女士谈的价格高了3000块,那边收多少中介费不知道。
张女士知道后,委屈得不行,觉得自己被“耍”了,于是找来媒体曝光。而客户那边也很刚,说自己是买卖自由,又没签独家协议,那边价格更划算当然选那边,而且张女士被拉黑后还发短信辱骂威胁,他已经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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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别急着骂“白眼狼”,法律上的“跳单”认定没那么简单
这件事在网上曝光后,评论区吵翻了天。有人说客户不地道,中介付出了劳动就该给钱;也有人支持客户,觉得哪儿便宜上哪儿买是消费者的自由。
那么,从法律上看,客户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跳单”?得赔钱吗?
第一,这事儿还真不一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跳单”。
很多人以为,只要中介带看了房,最后不管在哪儿成交都得给这家中介钱。其实不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跳单”有一个核心前提:你得“利用”了这家中介提供的独家信息或者交易机会。
现在的房子,尤其是二手房,绝大多数都不是“独家房源”。房东为了尽快把房子卖出去,往往会在多家中介挂牌。就像这个案子里的房子,信息是公开的,客户从网上、从别的中介也能看到。
北京一中院之前有个类似的判例,讲得很清楚:当房子通过多家中介挂牌出售时,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成交。只要房源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就不算利用原中介的独家资源,自然不构成违约。你不能说我带你看了一眼,你就必须在我这棵树上吊死。
第二,带看服务不值全款中介费,但你可能得赔点“辛苦费”。
当然,也有人说,那中介大过年的付出了劳动,就该打水漂吗?这就要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了。这条规定,如果中介没促成合同成立,是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的,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这个案子中,张女士虽然没促成交易,但她确实提供了带看、谈价等服务,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如果她能拿出证据,比如带看的油费、过路费、电话费等,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客户补偿她一部分“必要费用”。但在钦州有个类似的调解案例,最终原被告达成了1500元的补偿协议。
第三,发短信威胁这事儿,可千万别干,真违法!
张女士觉得自己吃了亏,被拉黑后发了一些过激的短信去“讨说法”。结果呢?客户直接报警了。
这就是典型的“有理变没理”。根据今年1月1日刚施行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了可是要被拘留的。所以啊,维权可以,但一定得走正道,千万别因为一时冲动把自己给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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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看完这个案例,我心里也挺不是滋味的。一边是放弃了春节、辛辛苦苦带看的中介,付出没有换来回报;另一边是想货比三家、追求性价比的普通买家。
这事儿说到底,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而是传统的“服务即收费”观念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一次碰撞。在房源信息越来越透明的今天,光靠“带看”就想锁定客户,确实越来越难了。中介的价值,更应该体现在独特的房源、专业的谈判能力和后续的服务保障上。
最后我想问问大家:你觉得,中介带你看了一次房,你就必须找她买吗?如果中介费差得太多,你会怎么选?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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