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凭什么要交物业费?服务这么差,而且又过了这么久,你们没得权利要了!”现实中,不少业主在面对物业公司催收时,都会抛出类似的说法。但以“时间久”为拒付理由,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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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2026.1.5)
某小区开发商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根据住宅类型(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按季度交费,业主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彭某、施某系该小区业主,可是自从2016年11月起,便未曾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24年1月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彭某、施某:2020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我们不应再支付。
物业公司:我们在2021年11月3日、2022年7月4日等时间发送过催缴物业费的短信及律师函等资料。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2021年11月3日曾向彭某、施某催缴,后续也陆续催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三年。因此,2018年11月3日之前的物业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针对2018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债权,按照合同约定,业主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2018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业主应在2018年10月10日前缴清,而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在该笔物业费债权诉讼时效内对该时段费用进行过有效催收,因此2018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彭某、施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债务并不是同一笔债务分阶段给付,而是多个相互独立的定期给付债务。就像本案中,物业费按季度缴纳,每一季度的物业费都是一笔独立的债权。也就是说,每一笔物业费的诉讼时效,都要从该季度缴费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如果想保住自己的债权,必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而且要留下明确、有效的催收证据——比如业主签收的催费单、有记录的短信/微信催收、律师函等。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超过时效才催收,那么超过时效的部分物业费,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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