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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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026—2030年)》的通知
吉建规〔2026〕2号
长春市建委、长春市委金融办,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扎实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2月14日
附件
关于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方案
(2026—2030年)
为贯彻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吉林省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安排,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助推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有组织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着力解决居民上、下楼难题;健全电梯运营、维护、检测、管理机制,确保装得上、用得好。
二、一般规定
(一)加装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建设、权属清晰的四层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不属于个人单一产权、个人自建房;二是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三是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经鉴定符合安全要求。
(二)启动征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组织。多业主住宅单元,有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本单元的加梯意愿征询。街道党组织应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发挥党员干部和热心群众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形成加梯共识。
单位自管公房、政府持有的保障房,产权人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
(三)表决规则。多业主住宅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业主有加装意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启动电梯加装。涉及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须征得该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同意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是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授权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政府平台公司等作为代理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授权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
(四)异议处置。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有异议的,应实名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受理单位及时组织调解,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实名书面提出且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化解。阻挠合法施工的,由街道劝阻;劝阻不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施方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取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方式实施,确保质量、严控成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EPC总承包商和电梯供应商,公布征集结果,签订征集协议。各市(州)可按地域服务便利性要求,按照公开征集确定的性能、价格等标准,择优补充1家EPC总承包商,出资业主自主选用EPC总承包商和电梯供应商,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出资业主可结合实际选用质优价廉的其他品牌电梯,但不得低于入围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
(六)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由单元业主依法共有。鼓励市(州)培育规模化专业运营单位,通过统一标准、连片托管模式承担电梯运营维护职责,降低运行成本、保障运行安全。引导出资业主委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使用管理,或直接委托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专项工作。建立加装电梯后续评价机制,定期收集业主使用反馈,持续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七)检测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所在住宅单元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是否具备加装条件,开展检测鉴定。
(八)优化审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已纳入市县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在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县政府组织联合审查。指导管线单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实施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
(九)规范施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依法依规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严格按图规范施工,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要依托“吉林省数字政保民生服务平台”,加强施工过程动态监管,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选居民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监督。
(十)验收登记。出资业主应组织勘察、EPC总承包、监理等单位验收,依法办理竣工备案,将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验收后,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街道(社区)可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必要协助。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一)共同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受益大、出资多”原则,不同楼层业主按楼层、面积、受益程度等自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业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经业主表决同意,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十二)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中央预算内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加装电梯可以作为部分建设内容予以支持。省和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补助,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至出资业主、EPC总承包商、地方政府三方共管账户。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享受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规定予以免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业务的贷款支持,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原职工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给予支持,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以成本价收取迁移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省级部门职责。省住建厅牵头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技术标准、加强进度调度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审查等;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监管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筹措拨付等;省委金融办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做好相关业务信贷支持等;省公安厅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阻碍依法施工的行为等;省政数局负责优化审批系统等。司法、发改、民政、应急、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十五)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形成工作合力。要编制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管线迁移。落实补助资金和必要工作经费。街道(社区)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三长”力量,做好群众动员、意愿征询、异议调解等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强化优秀案例宣传,及时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将加装电梯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年度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对于工作突出的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激励。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实施细则、电梯后续运营维护管理规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吉建办〔2021〕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编辑:张楠 审校:王伟光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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