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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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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中违规挂证较为常见,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本例针对“哪些人”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挂证取酬行为进行提示和重申,并详解“违反哪些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理”,同时针对退休、只挂证不取酬、专技人员、兼任律师、医师多点执业等具体情形进行辨析。

案例:2023年3月,某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市政工程科科长徐某通过一中介公司,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在某建设有限公司,并在网上完成注册,明确兼职报酬为每年8000元。2024年6月,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挂个证就能轻松拿钱”?看似“零风险”的“额外收入”,实则是触碰纪律红线的“高危行为”。以上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整治违规挂证取酬问题,一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心存侥幸触碰红线而受到严肃处理。

第一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答:党员干部一般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负有管理职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系党内重点管理对象。公职人员是指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核心判断点在于看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

第二问:什么是挂证取酬行为?

答:挂证取酬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将本人持有的职称、执业证书等挂靠至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未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获取报酬的行为。实践中,挂证取酬并不是简单地将证书“出租”以获取“租金”的行为,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如果想挂靠证书就必须与挂证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挂证单位再定期向挂靠人发放“工资”,有的企业甚至还要为挂靠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违规挂证取酬,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的一种类型,违反了廉洁纪律或廉洁要求。

第三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会受到什么处分处理?

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也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如果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单位谋取利益,并在挂靠单位并不需要相关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将其资格证书挂靠到相关单位并领取所谓的“挂靠费”,其领取的报酬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应按照受贿行为论处。

廉洁提醒:资格证书是个人专业能力的证明,绝非“躺赚”的工具;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重托,更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筹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清醒认识违规挂证取酬的纪律风险和法律后果,主动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挂证取酬”“兼职取酬”等违规行为。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严守党纪国法,坚守廉洁底线,以实际行动维护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案例: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姚某违规出租一级建造师证,获得报酬3.4万元。2024年,姚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法所得。

这起案件撕开“挂证取酬”灰色产业链的一角,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仍存在“挂证取酬也无妨”的认知误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是否可以挂证取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证取酬行为如何认定?

第四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是否可以挂证取酬?

答: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就不能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该企业执业获取报酬。特殊情况下,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三年内经过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执业从事特定的专业技术活动,但在每年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汇报兼职履职及取酬情况。党政领导干部退休三年后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执业,也应先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非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执业,但必须实际去工作,而不能“空挂”证书获取酬劳。

第五问: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只挂证不取酬是否违规?

答:违规。因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让本来不该获得资质的企业获得了资质,这些企业让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去完成项目审核评估,无疑背离了国家设置职业资格制度以及规范项目运营、防控风险的初衷,导致政府部门的专业监管沦为虚设,存在极大的风险与隐患。因此,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来说,只要挂证兼职,无论取酬与否,都已违反纪律规矩。

第六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证取酬行为如何认定?

答: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支持和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到业务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并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用于执业,有利于促进人才和智力的“充分流动”,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属于技术性兼职,不属于违规挂证取酬范畴。但如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未实际执业情况下,将个人资质证书通过出借、出租等违规方式挂靠到相关单位,用于资质达标、资质升级,并获取报酬。这种挂证取酬行为,既有可能引发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化公为私,以权谋私的廉政风险,还有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属于违规挂证取酬的行为。实践中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按规定予以纠正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影响,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廉洁提醒:证书不是“摇钱树”,纪律才是“护身符”。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须谨记:挂证必查、空挂必究、取酬必惩。唯有严守职业操守,不踩纪律红线,方能在个人职业发展的"长跑"中行稳致远,既保护自身清誉不受损,更助力单位乃至行业形成"以证促能、以能促干"的良好生态,真正实现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同频共振。

案例:某区一家公立医院外科科长罗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违规将个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某药店,作为该店正常营业的重要资质。罗某每月从该药店获取500元的报酬,累计获利9000元。2024年12月,罗某因违反有关规定挂靠证书获取非法利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起案件折射出部分医务人员对执业资格使用边界仍存在模糊认知,认为“证在、人不在、钱照拿”无伤大雅。事实上,专业技术资格一旦被异化为牟利工具,不仅扰乱行业秩序,也容易突破纪律和法律底线。当前,围绕专业人员兼职、从事有偿活动等问题仍存在诸多误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能否兼职从事律师业务?医师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后,哪些行为属于合规,哪些又涉嫌挂证取酬?本期将围绕这些常见疑问,为您逐一释义。


第七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能否兼任律师?

答: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依法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问:医师多点执业是否属于违规挂证取酬行为?

答:医师依法办理多点执业备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属于违规挂证取酬。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备案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但如果医师披着“多点执业”的合法外衣,仅将证书备案至某医疗机构、诊所,实际从未到备案单位工作,又获取报酬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违规挂证取酬的行为。

廉洁提醒:执业资格不是“变现通道”,兼职兼业也有纪律边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从事专业活动时,必须守住“身份不能乱、资质不能借、报酬不能拿”的底线。无论是以兼职名义变相从事律师业务,还是披着“多点执业”外衣挂证取酬,本质上都是利用专业资格违规获利,既破坏行业秩序,也触碰纪律红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格遵守职业准入和相关规定,做到不借名牟利、不越线取酬,以清廉之行守住从业之本。

来源:清廉蓉城产业高新 辽宁省审计学会

选稿编校:黄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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