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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新时代中国法学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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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作者 |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洪流的推动下,中国法学界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启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新时期。新时期非常值得回忆的重要事件就是1988年在长春召开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数十位老中青学者参加了研讨会。在那次会议上,学者们总结了国内外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展开了热烈、认真、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共识。这便是: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我们应当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而以这一共识为起点的权利义务范畴研究以及“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发展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开始了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新时期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历程。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法学在内的各学科概念、范畴研究和新概念基础上的理论构建。他多次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这些重要论述明确了概念和范畴研究的科学性,深刻阐明了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基本规律,为我们深入开展法学概念特别是标识性概念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为什么要研究“中国法学新概念”?

法学概念是法学认识成果的结晶,是法学成为科学的重要标志,是法律人理论思维的支点。研究法学新概念在创新知识、解放思想、引领实践、升华学术等方面发挥着非同一般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三重意义:

第一,法学新概念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内在动力。一部法学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积累和创新法学概念的历史。与思想理论体系的革命一样,概念的革新是极其重要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术语的革命”往往会引发认识的深化、范式的更替、文明的更迭。如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交易费用”“边际生产力”,政治学中的“利益集团”“政治博弈”,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和谐社会”等。这些概念的出现,既是相关领域学术进步和创新的标志,也是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理论变革的导火索。在法学史上,“法治”“德治”“道法”“礼法”“法理”“民主”“宪章”“分权”“公民”“人权”“权利”“义务”“物权”“契约”“诉讼”“普惠正义”“代际正义”“可持续发展”等概念的出现标志着法学思想理论的新生,也推动了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在现代中国,正是我们党先后提出“国体”“政体”“党内法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概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概念,“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以及对这些概念的科学阐释,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治实践深入和法学新学科的出现,必然需要不断提炼和阐释新概念,推动法学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从而引领法治文明进步。

第二,法学新概念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大厦的基石。概念是认识的结晶、思想的载体、知识的元素,是衡量一个民族理论思维水准的尺度。古人曰“大道至简”,任何大道理、基本原理、基本规律都是可以归结为简明的概念的。知识体系最直接的存在形态是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核心概念、标识性概念。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中的“国家”“民主”“国体”“政体”“政理”概念,法理学中的“法理”“政法”“权利”“义务”“责任”概念,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中的“法治体系”“法治轨道”概念。因此,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凝练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湛结构的科学概念,打造思想含量丰富、建构功能强大的“思想芯片”。

研究中国法学新概念,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全面梳理新时代以来我国法学理论创新成果,从中找到具有原创性的法学新概念。这些法学新概念是中国自主生产和创造的新概念,在生产过程中完全为我所主导。二是在梳理原创性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中国法理学的标识性概念。这些标识性概念虽然不一定是我们自主生产或创造的,但却是法理学中具有支柱性、结构性、必要性的概念,缺它不可、没它不行。三是持续推进概念创新和概念创新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正是在这些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之上,我们才形成了更有解释力的原理、命题、判断。四是对中国传统法学中具有跨越时空意义的概念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时代新内涵。在数千年的法治文明史中,我们的先贤创造了许多承载着法治经验、人文精神和法理意涵的概念,如“礼”“礼法”“义”“仁义”“理义”“道义”“人治”“德政”“仁政”“正名”“君权”“敬天”“保民”“经权”“定分止争”“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德主刑辅”“德治”“法治”“天理”“法理”“国法”“人情”“公平”“宗法”“道法”“政法”“合同”“以法治国”“奉法强国”等等。对这些概念,我们要在认真研读古代法典和法学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原其本真意义。或者,我们要重新加以解读,剔除近代以来对它们的误读、误解,消除虚无主义对它们的曲解、贬损,以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它们成为古今通用的科学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其一系列讲话和文章中,大量引用中国古代法学的概念、范畴和金句,充分体现出对中华传统法学和古代法学理论的择善而用、继承发展,为我们树立了尊重历史、古为今用、文化自信的楷模。

更重要的是,新概念研究对法学理论的整体创新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牵引作用。近年来,中国法学界注重把法学的普遍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提炼出了许多具有原创性的科学概念并进行深刻论述,或者赋予法学经典概念新的时代精神和法理内涵。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探索研究中国法学新概念积累了经验,为构建以法学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三,法学新概念是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系统性、科学性支撑。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阶段,时代呼唤中国法学产出更多更好的科学概念,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创新和中国法学科学化现代化,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新实践。新概念在深化对法律规律、法治规律、法理规律和法学规律科学认识的同时,还能够为依法执政、立法完善、政法改革、执法优化、守法笃行提供理论指导。法学新概念以概念的标识性、分析性和精准性,帮助、引导人们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党的法治创新理论,有助于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沿着正确的、科学的轨道前进。

二、中国法学新概念的四维阐析

中国法学体系是由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法学学构成的。法学就是法律之学、法治之学、法理之学、法学之学。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法学学这四个维度的法学基本范畴出发,对新时代以来产生的中国法学新概念做一个梳理。

法律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学问,在法学历史上,“法律学”是最古老的法学形态。古罗马的注释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注释法学、中国古代的律学,以及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的德国法律科学,都属于法律学的范畴。法律学通常把法律看作一套规范体系,并采用逻辑或经验的方法去注解、分析、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法律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之物,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司法机关认可的实在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依赖于它的内容是否符合某种正义标准、道德标准或其他任何先验标准,因而法律学从根本上反对关于法律正确性的种种形而上学。法律学对于法律规范的精确化、体系化,对于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法律适用,对于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如果法律学仅停留于注释和分析的层面,其思想源泉将会枯竭,从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和工具理性,同时对该部门法的完善和进步产生负面性的制约作用。从法律学的维度,“法”“法律”“法典”“法制”“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体系”以及近年来陆续创造出来的“预防性法律”“促进性法律”“保障性法律”“回应型法律”“涉外性法律”“立改废释纂”等,都是法学不可或缺的或代表法律创新的标识性概念。

法治学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学问,是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学体系的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展开,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新兴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大量涌现。例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制、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法治与改革等关系问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如何阻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制度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重大的前沿性法治问题是法律学无法解决的,于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应运而生,而且甫一出生就成为显学。从法治学的维度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孕育了诸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既有总体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凝练和概括,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中国”“大国法治”“法治强国”“平安中国”“宪制秩序”“规划—推进型法治”,以及在法治实施、法治保障、法治监督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大量标识性概念,如“党内法治”“领域法治”“区域法治”“法治思维”“法治工作队伍”“法治规范渊源”“新时代‘枫桥经验’”“诉讼格局”“四维治理”“风险治理”等,还有从“善治”维度对中国法治当下和未来之特征进行的凝练,如“法治文明”“包容性法治”“共享性法治”“数字法治”“未来法治”等。

法理学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学问,是随着法理概念的内涵更新、法理研究的广泛开展再次崛起的。追溯“法理”的词源和历史,可以发现,“法理”是一个纯正的中国本土概念,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世界法学的最杰出学术贡献。在两千多年的流传演变中,“法理”语义千变万化、内涵丰富多样、意义古今有别,但总体上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理据的评价和认同。“法理”概念承载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光明正大的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时代探索中,“法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缘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需要,缘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对良法善治的价值需要,缘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对其正当性根据的追问。而以“法理”作为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使法理学真正回归“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也使法学的各领域有了在学术体系内的价值依归、理论依据。从法理学维度看,良法善治的中国法治实践也推动了最深层次的理论创新,推动了法学界如火如荼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这就包括法理学诸多新概念的诞生。其中,最有原创性和标识性的核心概念就是“良法善治”。在对良法善治的法理研究过程中,法学界提炼出了诸如“法理中国”“法理泛在”“法理思维”“中国法理”“中华法理”“新中华法系”等具有深厚法理意蕴的新概念。而在对良法善治的法治实践的观察中,我们也形成了诸如“法治自信”“共建共治共享”“法安天下”“全过程人民民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等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理新概念,以及“人权文明”“数字人权”“美好生活权”“新型权利”“数字法理”“数字正义”等具有实践和理论引领性的新概念。

法学学是以“法学”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学问。法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法学这门学问的产生和发展、各种法学流派的形成和演进、法学研究范式等,一直都是法学的研究主题。在当代中国,法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主要支撑学科之一。随着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被提上日程,特别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深入推进,把法学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脱颖而出。从法学学的维度看,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涌现出诸多具有时代影响力的法学学新概念。这既包括在整体上对中国法学的理论提炼,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又包括具有“范式”意义的方法论概念,如“‘两个结合’范式”“六个必须坚持”“政法研究”“法阐释学”“法社科学”“党内法规学”“政治法律学”等,还包括具有理论前瞻性的创新概念,如“数字法学”“生态环境法学”“领域法学”“人权法学”等。这些新概念标志着法学学研究本土化学术自觉的形成。

三、中国法学新概念的定义化、国标化和国际化

面向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国法治实践必然展开新的时代篇章,同时,中国法学新概念的研究也必然要有新的作为。在我看来,我们有必要推进中国法学新概念的“三化”,以推动中国法学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第一,定义化。这是让中国法学新概念能够“扎根”的关键。我们要在定义与分析相结合的过程中,科学阐释法学新概念的内涵外延。没有定义化的表述,法学新概念就难以获得确定的语义和意义,就难以形成广泛的共识,就难以与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有效衔接。如果不能实现法学新概念的定义化,就难以促进新时代法学理论的知识增长。新概念的定义化还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没有科学定义,新概念就无法对外传播,法治的中国理论、中国知识就只能封闭在自己的家门里,不可能对人类法治思想的发展作出中国法学家应有的贡献。

第二,国标化。这是让中国法学新概念能够“发展”的保障。我们要借鉴国家标准的方式,为法学概念的形成、确立、发展提供一条标准化的轨道。在自然科学领域,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授权下,代表国家审定、公布科技名词的机构。该机构在科学技术各学科的名词定义审定的基础上,公布科技名词的内涵,并推广审定后科技名词的应用。我国法学界也应该建立一个民间的概念术语审定委员会。我们可以先从法学一级学科做起,从标识性概念的定义做起,逐一确定包括新时代法学新概念在内的法学一级学科的概念定义,逐渐形成法学概念的国家标准体系。我们不能继续沿用或照抄照搬西方已经定义了的法学概念,否则,我们将在西方法治话语的“樊笼”内无以脱身。

第三,国际化。法学概念要成为科学概念和普遍真理,就应当既能回答中国法律、法治和法理的规律性原理性问题,也能解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现象和法治规律,回答法治领域的世界之问。这就必然要求我们面向世界、面向人类法治文明,与其他国家的法学概念互相融通。这种融通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也应当体现在内涵上,能够助力形成法学最大公约数。例如,对“法治”“人权”“产权”“物权”“良法善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全球治理”“全球正义”“程序正义”等法学的通用概念,既要注重注入中国元素、中国理念、中国思想,又要注意已经约定俗成的定义要素,注意概念的普遍性、融通性。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拥有法治和法学的发言权和话语权,不可能产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和思想体系。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法学新概念,是破解我国“话语逆差”的关键,是提升我国法治话语权的历史性任务。

我们正处在“新全球化”时代,我国逐步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并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特别是,数字技术革命打破了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壁垒,中国法治话语权必将提升、影响力必将扩大,中国法学也必然要走向世界法学舞台的中央,从而打破西方国家在法学概念体系、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上的垄断地位。确立中国法学的国际地位,打破西方法学的垄断地位,靠的不是“武器的批判”,而是“批判的武器”。中国法学概念将以其真理性价值来推动全球法学原理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千百年来,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中都产生了许多跨越时空的法学概念,例如,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至上、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论证、普惠正义、共同善、同理心等。这些都是法治领域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和借鉴,并赋予其中国化的理念和时代精神。同时,也要对外讲好中国法学概念、中国法律文化,推进中外法治文明和法学知识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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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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