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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律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构成了案件处理的三大核心难题。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与诊疗过程的复杂性,使得患方在主张权利时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现实困境,亟需清晰的法律指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吴文鹏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要点,为患方提供专业维权思路。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遭受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患方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围绕上述要件构建证据体系,精准锁定请求权基础。
过错认定的法律标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通常以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为依据,包括诊断错误、治疗方案不当、手术操作失误、用药错误等情形。
过错推定的适用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其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方维权路径与证据准备要点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诉讼时效、证据保全、鉴定程序等环节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以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有关联时为准。
病历资料的法律地位。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吴文鹏律师提示,患方应当在起诉前及时复制并固定病历资料,防止证据灭失。
鉴定程序的启动与质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键环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应当重点关注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意见的审查等程序性问题,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均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吴文鹏律师建议,患方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具体赔偿项目,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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