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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这份“证明”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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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最闹心的是什么?

有人说是找工作,有人说是社保衔接,其实——不少人忽略了一个最关键的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这张“证明”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是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的材料。什么时候开?怎么开?下面,我们结合国家和广东最新法规,一次说清楚!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5)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简单来说

✔ 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开具,不得拖延;

✔ 要写清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相关情况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 失业人员本人也要记得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表格和样板可点击使用⬅️









这张证明,也就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您后续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心材料,一定要妥善保管

离职后的手续虽不多,但每一步都和个人权益息息相关。

如果您或身边朋友正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将这篇文章收藏或转发,让更多人知道——失业保险并不难办,关键材料别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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