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国红 张月星)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恶意别车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张某驾车正常行驶时,遭遇李某多次恶意别车,最终引发两车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城市主干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李某驾驶另一辆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行驶过程中,李某因行车琐事心生不满,多次在张某车辆前方故意变道、急刹,实施恶意别车行为。在一次违规变道过程中,李某车辆与张某车辆发生接触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右侧车身剐蹭、车门凹陷、后视镜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并调取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查明李某恶意别车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张某将受损车辆送至维修店检修,经维修店评估并实际维修,共产生车辆维修费3300元。同时,张某因处理事故、维修车辆耽误工作,产生一定的误工费,往返维修店也支出了相应交通费。张某就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李某对恶意别车引发碰撞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张某主张的金额过高,只同意赔偿车辆维修费。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33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800元,合计4100元。
李某辩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恶意别车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行为是引发两车碰撞的直接原因,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张某提交的维修结算清单、电子发票及付款凭证能够相互印证,3300元的维修费系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交通费,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处理事故、维修车辆的实际时长、往返路程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为4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33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400元,合计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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