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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十余年股东僵局 化解千亿元债务违约——从典型案例看民商事审判如何护航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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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式和解”方案化解十余年股东僵局、实质解纷实现源头治理、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高效化解涉众证券纠纷、协同重整全力护航保交楼与房企重生……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一个个鲜活的司法场景,成为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直观的注脚。

透过这些案例,我们看到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金融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更看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破僵局、稳预期,司法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202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53万件,同比上升51%。其中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增幅均超过90%。这些数据反映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性。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公司法立法精神,在司法审判中积极全面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发挥公司的经济价值。

某海峡公司由上市公司某集团公司持股60%、宜昌某公司持股40%,是合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十余年来,股东之间争议不断。2023年12月16日,某海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其多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两个股东未能形成一致决议,无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停业、职工失业的风险。

某集团公司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某海峡公司强制清算。法院没有简单“一清了之”,而是突破“就案办案”思维,以“护企稳链强链”为导向,从企业生存发展、职工生计稳定、县域经济提质增效等多角度考量,多轮赴股东所在地组织调解,最终促成股东之间达成“存续式和解”:一方以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另一方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有序退出,上亿元企业资产得以保全,长达十余年的股东僵局也就此化解,企业重获新生。

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提供了路径示范,而且确保专精特新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并持续促进其技术升级,彰显高质量司法为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增动能”,全链条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另一起司法调解破解疑难复杂股东股权和公司收购纠纷中,高质量司法同样彰显出实质解纷、源头治理的有力效能。

因房地产行业形势变化和客观障碍,1.5亿元的股权收购陷入僵局。再审审查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导双方从“零和博弈”转向“寻求共赢”,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就股权转让款支付、债权债务承接、税费负担、土地解封等系列问题达成和解,一揽子解决双方既有和潜在的全部纠纷,实现“治已病”“防未病”最佳效果。

这两个案例正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做实依法平等保护的缩影。“接下来,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民商事审判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在发布会上表示。

明规则、防风险,金融审判助力强国建设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金融类案件270.7万件,同比增长1.7%。面对金融新类型纠纷和涉众型风险,人民法院以规则之治规范市场秩序、以多元解纷守护百姓“钱袋子”。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重疾险理赔案,为保险行业既往症免责条款的适用划定了清晰界限。尹某某入职前查出肺结节,入职某公司后如实告知结节情况并复诊确认无异常。其后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尹某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含既往症免责条款但未明确“疾病”定义。2023年2月,尹某某确诊肺癌并手术,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病症系投保前疾病引起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并未在案涉既往症条款中对其中所指的“疾病”进行明确定义,由此导致疾病范围不明的不利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故其关于不予赔付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这一判决明确了保险公司援引既往症条款时的举证责任,督促其规范格式条款,切实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对减少保险纠纷、保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涉众型证券纠纷的化解同样体现司法智慧。2020年,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认定广西某科技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广西某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2024年以来,部分投资者以广西某科技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引发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判决,再以此为参照集中调解其余案件,最终调解159件、撤诉163件,不仅最大限度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时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依法惩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减少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证券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

这些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领域的一系列举措相呼应。人民法院正以专业审判和规则引领,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促重整、保交楼,破产审判助推产业升级

破产审判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36件,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万件,审结3.19万件,通过破产审判累计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6万亿元、稳住就业岗位超12万个。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重整案是全国首家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重整案,也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司法拯救的标志性案例。面对1032家关联企业、约1470亿元债务违约、139个正在推进的项目,重庆破产法庭创新采取协同重整,协调审理模式:对核心企业协同重整,对体系内其他公司分类处置——“正常经营一批、庭外重组一批、自行清算一批、司法处置一批”。2025年5月,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后,重庆破产法庭分别裁定批准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截至2026年1月底,金科系企业已累计完成全部139个项目复工续建,交房31.67万套,交房进度达98.5%。

金科系重整成功为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风险化解、集团化企业协同重整、法治化保障保交楼工作提供了先行示范与重要参照。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推动完善‘政府主导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协同审理模式,切实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的效能优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下一步重点工作:加快出台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队伍将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以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推进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高质量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孙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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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见习编辑:田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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