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孙满桃 刁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在这一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化公司治理司法保障,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
202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53万件,同比上升51%。其中,案件数增幅前三的为股东出资纠纷1.48万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4.82万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13万件,增幅分别为132%、97%和90%。这三类纠纷大多与股东出资行为失范有关,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典型表现。
“大部分民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合色彩浓厚,纠纷案件基数大。”王朝辉表示,针对这一特点,各级法院以案件审判促进公司治理,对公司纠纷“连环诉讼”进行源头治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尝试建立关联案件发现、连环诉讼识别、关键案件甄别等机制,依法裁判、实质解纷。
同时,对家族企业因离婚、继承、分家等引发的内部纠纷,注重法律规范的体系适用和效果考量,助力民营企业家代际财富传承依法有序,公司经营稳步前行。
“对因股东‘内斗’引发的公司僵局,引导以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僵局,促使企业回归生产经营。”王朝辉举例称,如湖北谷城县法院审理的民营某集团强制清算案,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一方有序退出,实现“存续式和解”,有效化解长达十余年的公司僵局。
另外,法院对因股东与管理层“互掐”形成的系列诉讼,注重规范股东行为与压实董事高管责任并行,指导民营企业建立与其公司规模、发展阶段、股东构成相适应的内部治理体系。
王朝辉表示,接下来,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民商事审判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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