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不少人刷到一段老案子的截图,第一反应不是“又出新事了”,而是疑惑:这么多年前的判例,怎么突然被翻出来吵成这样。评论区里最集中的声音只有一个——“未满14岁,不管知不知道,都不该有任何模糊空间”。但也有人反问:如果对方刻意伪装、主动接近,真的一律按最重来吗?争议点不在案子本身,而在一个更扎心的问题:法律到底是只看结果,还是也要看人当时能不能分辨得出来。这种别扭感,正是它突然被刷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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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02年前后,本身并不复杂,却刚好踩在当年司法实践的灰色地带。一个未满13岁的女孩,外形接近成年人,自称19岁,主动上网联系,多名男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案子一路请示,最后逼出了最高法那份后来被反复讨论的批复。说白了,就是在问: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双方又是自愿,情节还不算严重,要不要一律入刑?这个问题放在今天看,很多人会下意识说“当然要”,但放在当时,其实是司法系统被现实推着表态。就像现实里,有些规则不是没人懂,而是一刀切之后,代价谁来扛。
普通人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分裂得这么厉害?因为大家代入的位置不一样。很多人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看,觉得任何例外都会被坏人利用,这种担心并不空。你想想现实生活中,家长最怕的就是一句“我不知道”。但另一部分人代入的是“普通人视角”,不是有资源、有背景的人,而是一个17岁、18岁的年轻人,面对一个外形、言行都像成年人的对象,真的有能力、也有义务去做年龄核查吗?这事要是放在你我身上,其实并不陌生,很多人不是不想守规则,而是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确认。
这类争议反复出现,还有一个原因是,大家对“刑法”的期待本身就不一样。有人希望它成为最强的保护盾,只要触碰底线就严惩不贷;也有人认为它必须足够克制,不能只看结果不看主观。否则,今天是这个问题,明天可能就轮到别的边界。现实里,大家卡住的往往不是态度,而是条件:你要求“必须知道”,那怎么证明?你允许“不知道”,又怎么防止被滥用?当年的批复试图用“确实不知”“情节显著轻微”等条件去兜底,但舆论并不买账,最终被暂停、被废除,本身也说明这种平衡有多难。
后来法律的走向,其实更偏向“优先保护未成年人”,通过证据推定“应当知道”,把空间越收越紧。这也符合很多人的直觉安全感。但那场争论并没有真正消失,只是换了一种形式存在。每隔一段时间,当类似问题被翻出来,大家还是会吵回原点。说到底,这不是一道简单的对错题,而是一道长期存在的选择题:在极端个案和整体保护之间,边界该画在哪里。
如果同样的情形放在今天,你更能接受哪一种处理方式?是宁可错判也不留缝隙,还是在极少数情况下,给“确实不知”留下余地?这种平衡,以后会不会还要一次次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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