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司法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在此背景下,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影响司法获得感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努力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对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严格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年多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取得一定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5个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介绍人民法院在起诉受理和案件审理环节,通过切实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举措成效。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解决“程序空转”,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日发布第一批2个典型案例,关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合并审理制度,有效避免当事人反复参与诉讼、重复举证,促进纠纷一揽子化解;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聚焦当事人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彻底解决困扰当事人多年难题等相关举措。
案例一
某安装公司诉某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合并审理关联纠纷 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天津某安装公司应天津某物业公司委托,陆续完成小区台阶维修、单元门更换等43项零星维修项目,因物业公司欠付部分款项诉至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发现,该系列纠纷虽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但争议源于双方持续性的业务合作,当事人固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合并审理有利于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故经当事人同意后,将43件纠纷登记编立为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确认,双方对承揽项目完成情况及结算金额无异议,仅对付款方案有争议。物业公司表示资金周转紧张,希望分期偿付;安装公司则希望尽快收回款项。承办法官抓住矛盾实质,以“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为目标,组织进行多轮调解,寻找双方权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就全部43个承揽项目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分四期支付全部欠款,若任一期违约,安装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时15日。
【典型意义】
一是视情合并审理,实现矛盾纠纷集中高效审理。法院在立案环节主动识别系列纠纷内在关联,严格依照《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针对双方43项关联纠纷,依法适用合并审理规则,避免同类纠纷分案处理导致的程序重复、裁判冲突等问题,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审理周期,以程序集约化实现司法资源高效配置。
二是聚焦核心争议,推动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法院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对43个承揽项目涉及的争议进行全面审查、一体处理。通过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覆盖所有项目、权利义务清晰、具有可执行性的整体调解方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及时修复商事关系,彰显了司法在解决复杂现实纠纷中的智慧与担当。
案例二
刘某江诉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行政案件中一并处理民事争议,做实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1996年,吉林市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牟某,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并未从整体产权证面积中扣除。同年,某丰公司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2005年,刘某江从牟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占有。购房协议签订后,牟某及其配偶先后于2009年、2013年去世。
自2007年起,刘某江多次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案涉房屋存在重复登记、抵押登记、不符合确权之诉主体资格等理由被拒绝。2023年,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拒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刘某江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抵押权登记不应成为阻却转移登记的障碍,但在牟某及其配偶已死亡的情况下,应由刘某江与牟某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般情况下,确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但考虑刘某江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提起过民事、行政诉讼,历时多年仍未解决。且经询问牟某的五名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认可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并自愿放弃继承。在此情形下,法院已固定了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刘某江缴纳相应税费后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限期办理转移登记。
【典型意义】
《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本案即是行政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典型。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案件涉及房屋权属与行政登记,具有行民交叉的特点。人民法院在明确“抵押权登记不影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基础上,通过询问五名法定继承人,固定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夯实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民事基础,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民行争议一次性解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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