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则“初中女生扶老人被诉22万元赔偿”的司法案例,以及随之而来的“老人该不该扶”话题,被各种媒体转载评论。因为现场视频被公布,无论是大小媒体及留言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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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媒体干脆将这个案件的事实直接标题为,“福建一女子骑车摔倒,两初中生经过帮忙扶起被交警定了次责,其中一女孩遭索赔22万”。不知道是不是受到类似标题的影响,更多网友的观点是,初中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以下是网传的事发时的完整监控视频。相信很多网友是通过媒体报道,或是自媒体评论,或是短视频片段而形成的各自观点,还是应该认真的看下完整的现场视频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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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转述的是初中生母亲的描述,“事发时一位老太太在避让白色轿车过程中,因身体向右倾斜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自己女儿骑车载着另一孩子路过,主动上前搀扶摔倒老人。
没想到,其女儿的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被倒地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22万元赔偿。案件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初中生母亲认为,自己女儿是出于学雷锋、做好事才伸出援手,如今却因助人行为面临追责。
据此,有些媒体的评论文章,直接将这个事件定性成了“'扶不扶'争议”。
现场的事实,真的如媒体报道的老人系避让轿车而摔倒;法律层面上,真的是“扶不扶”的社会道德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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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现场视频可见:汽车老人是在白色轿车行驶过去之后,看到初中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后才车把急转而倒地的。白色轿车驶离后,老人还是正常汽车的,并没有异常情况,显然不是媒体报道中的,“老太太在避让白色轿车过程中”而“重心不稳而摔倒”。

此外,骑车老人是看到初中生骑着电动自行车迎面驶来后车把翻转而倒地的。由此也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问题,骑车老人的倒地行为,跟迎面而来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话,这就根本不是什么倒地老人“扶不扶”的问题了,而是交通肇事之后,是不是应该现场救助的问题了。而根据媒体报道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显然认定的是,骑电动自行车的初中生,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很多人的认识中,发生和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有车辆之间,或是车辆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事实上,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在社会现实及法律层面上,交通事故的类型中,有一种情况是——非接触交通事故。
无接触交通事故
非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却导致人员受伤或是财产损失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最典型的例子是,机动车违章占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在避让违停机动车而驶入机动车道,遭遇到了车辆碰撞损失。
判断是否构成无接触交通事故,要根据驾驶人有没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则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事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按照过错比例认定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是否构成无接触交通事故的核心问题是,骑车老人与迎面而来的初中生的驾驶电动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现场视频可见,骑车老人在白色轿车驶离后,看到电动自行车,虽然尚有一定的距离,但明显具有一个恐慌性动作。
这也符合社会常识:骑自行车的,看到对面驶来轿车时,一般都会注意避让,而避让之后,往往想不到后边还会跟着一辆其他车辆。这时,看到又来一辆车辆时,因为始料不及往往出现慌乱的情况。也许正是因为于此,视频中的骑车老人出现了慌乱而摔倒。
初中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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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频可见,初中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左转路口时,已经行驶到了道路的左侧,根本没有遵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
非机动车如何通过交叉路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现场视频可见,初中生驾驶的左转弯电动自行车,根本没有“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也没有“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明显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分析可见,媒体报道的,交警部门认定骑电动自行车的初中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因为存在次要责任,所以初中生上前搀扶老人,也就不应该是“扶不扶”的问题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救助受伤者是应有之意,反而是如果擅自驶离,则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责任就大了。
至于老人索赔的22万元,因为不知道老人摔倒受伤的具体伤情、治疗情况,以及主张的次要责任比例,在此不做评论。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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