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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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又申请再审后,仍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便陷入“维权无门”的迷茫。但再审并非民事维权的最后防线,若对再审判决、裁定仍有异议,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通过这一外部监督程序纠正裁判错误,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申请检察监督需先穷尽法院内部救济,且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被检察院受理。
周军律师结合实务重点,梳理6类高频可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提出申请:
1. 再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
比如借贷纠纷中,再审仅凭虚假转账记录作出判决,或是关键借条未经过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均符合申请条件。
2. 再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比如混淆法律条款、引用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规定,或是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申请情形之一。
3. 再审审判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比如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或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质证权利,只要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就可申请监督。
4.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再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再审中提交、经法院准许仍未提交的证据,并非重复提交再审已有的材料。
5. 再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有相关证据佐证的,一经查实,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6.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再审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导致裁判不公的。比如涉及银行流水、房产登记等隐私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却被再审法院拒绝调查,可据此申请监督。
期限合规是底线,切勿错过法定时限: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民事案件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内提出(行政案件为六个月),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逾期申请的,检察院将不予受理。
周军律师提醒,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不等于维权终结。先对照上述情形核实自身情况,确认符合条件、在法定时限内,再规范准备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思路,才能提高检察监督成功率,真正实现纠错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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