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
(二)办案交通警察、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
(三)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辨认事由、辨认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
辨认笔录应当由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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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解读
第六十九条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辨认结果固定”的终局性规范,明确辨认结束后制作辨认笔录的法定内容、签名要求及证据效力,核心目标是通过“书面化记录+多方签名确认”,将辨认的全过程(时间、地点、人员、过程、结果)转化为“可追溯、可验证、可质证”的书面证据,避免因“口头辨认”导致的程序违法、结果争议或证据灭失。本条与第六十七条(辨认前审查)、第六十八条(照片制作规范)共同构成“辨认程序闭环”,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诉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辨认笔录制作)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化落实,直接关联“锁定肇事者”“关联物证”等关键证据链的完整性。以下从立法逻辑、核心要素、实践要求、联动意义、法律责任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立法逻辑:从“口头辨认”到“书面固化”的证据效力升级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辨认”(如辨认肇事嫌疑人、车辆、散落物)是还原事实的关键环节,但实践中曾因“辨认笔录缺失或不规范”导致三大问题:
- 过程无据可查:仅口头告知辨认结果,无法验证“是否按规范组织”(如“是否混杂辨认”“有无暗示”);
- 结果争议频发:当事人对辨认结果有异议时,无书面记录佐证“辨认人、过程、结果”的合法性(如“辨认人是否具备能力”“照片是否中立”);
- 程序违法风险:未按法定内容制作笔录,被法院认定“辨认程序违法”(2023年数据显示,10%的辨认异议因“笔录要素不全”被支持)。
第六十九条通过“法定内容+签名确认”,将辨认从“口头行为”升格为“书面证据”,确保“每一步辨认都有迹可循、每一份结果都有责可追”,为后续责任认定、刑事追责提供“闭环证据”。
二、核心要素:“内容法定—签名规范—拒签处理”的三维框架(一)辨认笔录的法定内容:“四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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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明确辨认笔录需载明四项核心内容,每项均需精准、完整、客观,避免模糊表述:
内容项
具体要求
示例
(一)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
1.时间:精确到“年-月-日 时:分”(如“2024年5月20日14时30分至15时10分”),含辨认准备、实施、确认的总时长;
2.地点:具体到“房间号/区域”(如“XX交警大队办案区辨认室3号”“事故现场附近XX广场”),避免“大队院内”等模糊表述。
“辨认时间:2024年5月20日14时30分至15时10分;地点:XX交警大队办案区辨认室3号”。
(二)办案交通警察、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
1.办案交警:主持辨认的民警姓名、警号(如“张三,警号012345”);
2.记录人:协助记录的民警/辅警姓名、单位(如“李四,XX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
3.单位:全称(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办案交警:张三(警号012345),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记录人:李四,同上”。
(三)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
1.辨认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事故关系(如“目击者”“伤者”)、辨认能力审查结论(引用第六十七条《辨认条件确认书》结论,如“具备辨认条件”);
2.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需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如“市民王五,退休教师”);
3.辨认对象:类型(如“肇事嫌疑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数量(如“5张照片”)、匿名标识(如“照片编号1-5,均无身份信息”)。
“辨认人:赵六,男,35岁,身份证号XXX,目击者,具备辨认条件;见证人:王五,男,62岁,退休教师;辨认对象:肇事嫌疑人照片5张(编号1-5,匿名)”。
(四)辨认事由、辨认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
1.事由:触发辨认的原因(如“为确认肇事车辆,需辨认现场散落物”);
2.目的:明确辨认目标(如“锁定肇事嫌疑人身份”);
3.过程:简述组织方式(如“混杂辨认:5张相似车辆照片,含1张肇事车照片”)、是否按第六十八条规范(如“照片顺序打乱编号,无身份信息”)、辨认人反应(如“仔细查看3分钟后指出编号3照片”);
4.结果:辨认人明确结论(如“指出编号3照片为肇事车辆”)、是否犹豫(如“未犹豫,直接指认”)。
“事由:确认肇事车辆;目的:锁定车牌号;过程:混杂辨认5张车辆照片(编号1-5,匿名),辨认人仔细查看后指认编号3;结果:辨认人指认编号3照片为肇事车辆,未犹豫。”
(二)签名规范:“四方签名”的责任绑定
辨认笔录需由四类主体签名,确认“各自参与环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缺一不可:
签名主体
身份要求
签名规范
拒签处理
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
办案交警本人(需警号),不得代签。
手写签名+警号(如“张三(警号012345)”),注明“主持辨认”。
若拒签,注明“主持交警XXX拒绝签名,已录音录像记录”,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字证明。
辨认人
参与辨认的目击者、伤者等(需本人签名,未成年人需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
手写签名+日期(如“赵六,2024年5月20日”),按手印(右手拇指)。
若拒签,注明“辨认人XXX拒绝签名,原因:XXX(如‘不认可结果’)”,由见证人签字证明。
见证人
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市民、社区工作者),需全程在场。
手写签名+身份证号+职业(如“王五,身份证号XXX,退休教师”),注明“见证人”。
若拒签,笔录无效(需重新组织辨认并更换见证人)。
记录人
协助记录的民警/辅警(需注明单位)。
手写签名+单位(如“李四,XX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注明“记录人”。
若拒签,注明“记录人XXX拒绝签名,已录音录像记录”,由主持交警、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特殊情形处理
- 电子辨认笔录:若用电子设备记录(如平板电脑填写),需打印后四方签名,电子原件加密存储(哈希值校验);
- 批量辨认:对同一案件多名辨认人组织辨认,需分别制作辨认笔录(每份对应1名辨认人),避免混淆;
- 辨认结果变更:辨认人后续推翻原结论(如“记错了编号”),需重新制作辨认笔录(注明“原结果作废,以此份为准”)。
- 规范内容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手写(或打印后签名),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涂改处需四方签字确认);
- 规范签名位置:四方签名纵向排列(从上至下:主持交警、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每栏注明身份;
- 规范存档管理:辨认笔录归入案卷“辨认卷”,电子档上传警务云盘(标注“辨认笔录+案件编号”),与第六十七条《辨认条件确认书》、第六十八条《照片清单》关联。
- 必须当场制作:辨认结束后立即填写笔录(避免记忆模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 必须完整记录:四项内容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如“见证人职业”为空);
- 必须多方确认:签名前需向辨认人、见证人宣读笔录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 禁止事后补签:以“当时太忙”为由事后补写笔录(无录音录像佐证);
- 禁止代签冒签:任何人不得代替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即使“关系好”);
- 禁止要素不全:漏填“辨认过程”“结果”等关键内容(如仅写“辨认人指认3号照片”,不写过程)。
- 第六十七条(辨认前审查)联动:笔录中“辨认人基本情况”需引用第六十七条《辨认条件确认书》结论(如“具备辨认条件”),证明“主体合格”;
- 第六十八条(照片制作)联动:笔录中“辨认对象基本情况”需注明“照片按第六十八条规范制作(顺序编号、无身份信息)”,证明“客体中立”;
- 第六十四条(调取证据)联动:辨认对象若为调取的证据(如监控截图照片),需在笔录中注明“来源:按第六十四条调取XX监控录像截图”;
- 《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事故认定书)联动:辨认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附入事故认定书案卷,供当事人质证。
未按第六十九条执行的,将导致辨认结果无效、行政追责甚至错案赔偿:
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后果
辨认笔录要素不全(漏填时间、过程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结果被法院排除;民警受警告至记过处分(《纪律条令》第二十条)。
代签/冒签(如交警代辨认人签名)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记过处分;伪造证据的,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追责。
未邀请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未处理
《刑诉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程序违法,检察院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记过至降级处分。
事后补签笔录无录音录像佐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
警告处分;引发当事人投诉的,记过至降级处分。
总结:第六十九条的“辨认笔录法定制作法则”
第六十九条通过“法定内容四要素、四方签名责任绑、规范存档可追溯”,构建了“辨认过程全记录、结果效力全保障”的书面证据体系,核心是“用规范笔录终结辨认程序,用多方签名锁定证据效力”。实践中需牢记:“辨认笔录四要素,时间地点人事物;四方签名不可少,拒签注明留痕迹;当场制作要素全,闭环证据护公正”,严格执行“三规范三必须”,让每起事故的“辨认结果”都“写得清、签得明、查得到”,为事故责任认定筑牢“辨认证据”的终局防线。
关键操作口诀:
- 辨认笔录四要素,时间地点人事物;
- 办案记录辨见证,过程结果写清楚;
- 四方签名不可少,拒签注明留痕迹;
- 当场制作要素全,闭环证据护公正。
核心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辨认笔录制作);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辨认笔录);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辨认的组织与实施”;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履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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