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可“树欲静而风不止”,他被他的邻居给告了。我接手这个案件做他的代理人后,经过一番针尖对麦芒后,胜利曙光就要出现的时候,他的邻居竟然撤诉了。树欲动而风停了。
这是发生在县城私房邻居之间的的纠纷。因房子纠纷,两家已经闹的不可开交。这可能也是众多狗血邻里纠纷的一个缩影,这种纠纷可能现实中还有很多。矛盾是这样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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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户人家平面图
原本两户是两兄弟住,左面是大哥的,右边是弟弟的。当年盖盖房的时候,为了节约材料,两兄弟房子共用了红线标注的中间的山墙。为了改善通风采光,两家中间都设计了个天井式的小院。后来大哥这边就把这个小院子给改造成了房间,这样就占用了两个院子的隔墙。本来这个隔墙不高,大哥院子改房间后,隔墙就跟着砌筑到2层,并且在隔墙上开了窗通风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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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弟弟院子看哥哥院子改的房间
因为是兄弟,所以哥哥占用共墙封闭自己院子并将其改为房子并没有说什么。纠纷出现是因为哥哥把房子卖了。在哥哥卖房的时候出现了一个问题,房地产登记部门不给过户。理由也是因为哥哥和弟弟的房产证上都有个院子,现在哥哥将院子改成2层房屋,已经构成违建。对院子部分改造的2层房屋,没有合法规划手续。但是后来一个在自然规划局工作的人买了哥哥的房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该房子存在不能办证的改建部分,但是这位买家在2015年胸有成竹地买了下来,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不过过户登记的面积中仍然是不包含平面图中哥哥改造的建筑面积的。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便称这位买家为自规局的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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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的甲2015年过户房产证,还有院子。
双方的矛盾纠纷发生在自规局的甲购得房子后,2016年在原两层的基础上又加盖了一层,形成了三层的结构。甲的房子顶还越过了两户中线,这也是弟弟一家比较在意的,但是他们也没说什么。弟弟一家就像大多数老百姓一样并不会主动没事找事,对甲加盖的事情也没有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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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彻底引起了两家的纠纷。弟弟家说,因为甲的加盖行为,导致他们家屋顶瓦损坏了,而且甲家的房顶雨水会流到弟弟家屋顶,加上加高后使得本来就是一个小天井的院子变成了更深的天井,通风采光都变得更差了。这样弟弟家就想拿干脆也把自己家的院子上空彻底用瓦盖上。在他们在甲加高的3层共墙上搭檩子的时候发现了问题,檩子没法在墙上固定,因为那个位置是甲三楼的窗户。因为弟弟家没有加高,他也不敢加高到三层,所以他们搭檩的位置不能和甲一样高,只能在共墙的中间部分即甲加高的第三层窗户处搭这个檩木。双方争议因此引发,最后两家打起了嘴仗。弟弟家觉得这面墙本来就是共有共用,现先是被哥哥家加高开窗继而被甲加的更高影响了自己的通风采光,加上又可以很容易看到自己的房子,认为隐私权受到侵犯。
在一气之下,弟弟家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甲的三楼窗户给 用水泥给封闭了。弟弟家也理直气壮地说,这面墙有12公分厚,两家各自持有6公分,甲开窗可以,但是不能占用自己的6公分。看,这就是中国老百姓的朴素的权利意识,他们认为共有的东西就应该一分二位,互不侵占。幸好他们争议的是一面墙,如果争议的是一个孩子,难道还用刀把孩子劈成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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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井向上看,搭檩的地方即是甲三楼被弟弟家封闭的窗户。也可见因对方加高,天井变得更深了。
很显然,甲肯定非常不满,双方的矛盾继续计划。弟弟想稍微改造下自己的房子结构,甲立刻去投诉,城管到了后即责令弟弟家不许擅自改装自己房子,哪怕是内部。至此两家矛盾更激化了。弟弟家一气之下,就把二楼、一楼的窗户都给用水泥封闭了。用他们家的话说,就是这窗户之前因为是两兄弟,不存在隐私权问题。现在对面住的是外人,总不能直接从他们的房间看到我家房间吧。再说这个本就不是房间,是违建。又是占用了我的6公分,当然可以给封上了。
甲认为,这个房子他买来时候院子就已经改造成了房子,买房时单独和弟弟家签了共墙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任何一家不能单方面改变共墙现状。因此在弟弟家封了共墙上的三面窗户后,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和通风权,便以排除妨碍纠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弟弟家恢复原状。从甲向法院举证的证据看,确实从一楼到三楼,他的房间已经无法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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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家是先封的三楼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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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激化后2楼窗户也被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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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窗户被封
弟弟家被起诉后也面对巨大压力。甲聘请了律师,弟弟家也想在本地找律师,结果因为本地律所较少,既不能找甲方律师所在所的律师,因为有利益冲突;又不能找另一家所的律师,因为那家律师事务所是自规局的法律顾问单位,人家直接拒接。在这样的情况下弟弟家通过他们的亲戚找了我,他们的亲戚正是我以前的同事,我非常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微笑],这无非是个物权纠纷,干就完了。
梳理这个纠纷的事实部分,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对我方有利点:
(1)甲方确实享有通风权、采光权,但这一权利主张的前提是,甲方对争议区域房屋享有无争议的所有权,且甲方实现通风采光权的过程中,不得侵犯弟弟家的通风权、采光权、隐私权;
(2)争议窗户所在墙壁是两户共有共用的墙壁,而非甲方单独所有。尽管弟弟家认为自家侧6公分完全归自己所有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甲方独享墙上的窗户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
(3)房屋所在地区已经规划冻结,任何人不得再对老房子进行加高、扩建。哥哥卖房子时就无法对自行改造部分办证,以及弟弟家装修时都不能改造小部分结构都被城管阻止的事实,可证甲加高、扩建的部分,联通哥哥此前扩建的部分,都不应该取得合法登记。
(4)甲增高扩建部分,联通哥哥此前扩建的一楼、二楼,是从弟弟家房屋所占的空间而非公共空间通风、采光的。我在法庭上归纳为,甲所采之光,所通之风,其实是通过弟弟家的。为此甲的律师愤慨反击,此是后话在此不表。
(5)甲大概是将哥哥擅自改建的和他自己加高改建的部分面积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不然我料想他和他的律师是没有底气敢起诉我方的。甲是自规局的职工,他有这个便利条件。
果然,在庭审中,甲方提交了2025年办理的房产证,证明他的房子三层、319平米;提交了他的三个房间悉数被弟弟家封堵的照片;提交了买房时三家签订的共墙使用协议,要求我方履行协议,恢复原状。甲方的信心来自他接手时候的现状和他持有的不动产登记,我方当事人一时是慌乱的。
因此破解甲方权利主张的关键,就仍然落在他是否真的能够合法所有这面墙上。虽然看上去仅仅是一扇12公分厚的砖墙,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物权问题。解决物权纠纷只能在物权法中去寻找法律依据,因此我的方案是:打掉甲对这面墙的所有权,具体就是打掉这面墙的不动产登记。之前弟弟家可能听了一些其他律师的建议,想用隐私权来反诉对方。我认为以隐私权反诉对方力度不足,且来不及,诉讼成本大。因为首先隐私权和所有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不好直接比哪个优先‘其次反诉的话,需要给对方答辩期,那本案还要拖下去。考虑到弟弟家正在装修他的房子,一直拖下去是不利的。因此我提出的方案是:
民事诉讼积极应诉,同时立刻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并以此建议民事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再判决。这样起码可保证民事诉讼部分不会立刻判决,不会立刻让弟弟家恢复原状拆除檩子。
在民事诉讼部分,我的答辩要点是:
一、案涉窗户所在的砖墙属于两家共有共有,占用了两家的土地使用权,任何一方没有单独的使用权。甲方在该墙上开窗,系对共有财产的专享利用,侵犯了我方的所有权。
二、案涉窗户所在砖墙本来是院子分隔墙,对此双方的原来的房产证上均有登记。该墙的功能仅限于搭檩等合理范围内的用途,在上面加层、开窗,超越了共墙的合理使用范围,且侵犯了我方通风采光和隐私权。
三、案涉窗户所在的砖墙围成的房间属于违建,依法不能取得合法登记。两户房子同户型同面积同结构,但是到了甲手里楼层、面积均突然增加,与本地限制改建的政策和管控事实不符,我方将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原告不动产登记是否合法,建议法庭中止民事纠纷审理。
四、案涉墙壁被人为加高后,我方的通风采光排水条件恶化,我方是原告改扩建行为的受害人,原告的受益不能建立在损害我方利益的基础上。
在辩论中我提到,甲房屋一二层其实是通过我方房屋内采光的,采的是我方家里的光。对方律师激动地说,光是大自然给的。确实,我方不生产光,我方房子只是光的搬运工。。。
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去现场调查,也多次邀请我方参与调解,但因双方要求差距大没有达成。
在庭审当天,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一个月后行政诉讼开庭。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果然与我所预料的一样。因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判决,个中详细,就先不说了。
后面法院仍然反复建议双方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后隐约传达了甲想撤诉。得知甲有这样的想法后,我帮当事人写了一个申请,申请法庭不同意原告撤诉。不同意撤诉的理由是:
(1)同意原告撤诉,使得本可以解决的双方纠纷得不到解决。案涉争议是不动产纠纷,如果法院不明确双方权利边界,后续将还需激化矛盾.
(2)这个纠纷已经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如同意原告撤诉,将使得已经被占用的司法资源付诸东流,也是纵容原告滥诉。
(3)被告已经为本案投入了时间和金钱成本,是原告主动挑起诉讼,被告是被动应诉,被告的利益已经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应当据此规定不允许撤诉径直做出裁决,以防止原告再次起诉。
在已经表明我我方不同意撤诉的态度后,我们还是等来了原告撤诉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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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裁定,我的当事人是不满意的,我也是不满意的。双方的纠纷经历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原点。对此我的当事人已经提交了审判监督申请。包律师认为,虽然原告撤诉等于被告胜诉,但是若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更加能够使得双方的权利边界更加清晰,将来原告也不能再以同样理由起诉被告,避免一方滥诉,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对行政诉讼,我持续跟进中,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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