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古代中国,许多人往往会联想到历史典籍中所记载的婚姻状况。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古代社会,男子常常迎娶年少的女子,十三四岁便出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当代人的观念中,这种现象着实令人费解。然而,深入探究背后的缘由,我们会发现这并非是一段浪漫的佳话,而是受到切实的生存压力与社会需求所驱动。
相较于现代社会,古代的医疗条件较为落后,战争频繁爆发,人口数量波动剧烈。无论是国家的繁荣昌盛,还是家族的延续传承,都高度依赖于人口的支撑。男子迎娶年轻的妻子,主要目的在于加速人口的增长,确保家族血脉的稳定延续,同时也受到当时人们对人体生理认知的局限所影响。
我们不能将这些现象简单地视为陈旧的历史。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些因素都是极为现实且不容忽视的。它们深刻地反映了古代社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存策略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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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原因在于,国家政策始终在推动民众早婚。自春秋战国迄至明清时期,古代中国战乱频仍,每逢战事,人口数量便大幅锐减。为恢复国力、补充兵源与劳动力,统治者纷纷采取措施鼓励百姓生育。
越王勾践时期,曾颁布法令,规定女子若十七岁仍未出嫁,其父母将被处以牢狱之刑。这并非虚言恫吓,官吏会逐户查访,一旦发现违规者,便会将其父母拘押。
秦汉时期,由于长期战乱,人口急剧减少。汉高祖刘邦为鼓励早婚,对早婚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官府张贴告示,敦促民众及时登记。汉惠帝于公元前189年颁布诏令,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未出嫁者,全家需缴纳五倍的算赋。税吏会上门丈量田产,强行征收钱粮,即便家境贫寒,也必须尽快将女儿出嫁。
西晋泰始九年,晋武帝下诏,若女子十七岁仍未出嫁,地方长官有权为其婚配。地方官府会组织集会,强行进行男女匹配,现场锣鼓响起,新人便需即刻举行拜堂仪式。
北齐武平七年,官府对十四岁至二十岁尚未出嫁的女子进行清查,将她们集中于省中,并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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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敕令,女子十三以上可嫁,边疆战事多,死伤重,官府派员督促。宋代男十六女十四可婚,实际男多二十女十五到十九,官吏考核人口增幅,鞭策执行。明清康熙帝十一岁大婚,地方仿效,少女十三出嫁成风。
这些政策因为冷兵器时代战争频仍,人口两年减半,国家需快速补充兵源和劳力。赤壁之战后,孙刘联盟需人口恢复,孙权嫁妹也含这层意思。政策一出,男子自然偏好娶年轻少女,早生早养,避开罚款和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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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原因,女性寿命短,早生育才能保障家族延续。考古和史料显示,汉代女性平均寿命二十六岁,唐代二十九岁,明清三十三岁左右。若女子二十岁生子,母亲三十五岁去世,孩子十五岁就成孤儿,难独立耕作或从军,家族容易断绝。
相反,十三岁生育,母亲三十三岁时孩子二十岁,能扶犁耕田或持矛上阵。农耕社会孩子五岁割草,十岁下田,父母早逝子女需自立,早婚等于提前加劳力。
家族看重血脉,寿命短就得早传宗接代。早婚让母亲有更多时间见孙辈,家族链条不断。江南大户规矩,女儿十六不嫁嫁妆加倍,十三嫁出聘礼修祠堂。徽州《温氏母训》说早嫁女儿易管教,《礼记》提三年内改造新媳,实际是驯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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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缘由是,受限于当时的医学认知水平,古人认为十三四岁的少女适宜生育,却并未意识到其中潜藏的风险。古代医学典籍《黄帝内经》记载,女子十四岁月经初潮后便具备生育能力,且认为年轻女性身体柔韧性佳,产后恢复迅速。然而,古人缺乏先进的测量工具,未能认识到少女的骨盆尚未发育成熟,在分娩过程中极易引发难产和产道撕裂等问题。传统医学方剂往往着重强调女子天癸至则可孕育子嗣,却忽视了少女产道狭窄这一关键因素。
汉唐时期的医书主要记录了安胎药物的使用,而对于难产的预防措施却鲜有提及。一旦产妇遭遇难产,往往会自责自身不够勤勉。到了清代,还出现了针对大龄未婚女子征收的“老女税”,规定女子二十一岁尚未出嫁者需缴纳白银一两,官府还会对其加以羞辱,以此逼迫女子早婚。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促使男子倾向于迎娶低龄少女。尽管每一个因素都源于当时的现实需求,但这种现象却以牺牲女性的生命健康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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