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争议,舆论吵得沸沸扬扬,立场越吵越极端,道理却越讲越模糊。
其实,所有情绪、道德、利益对立背后,真正能定是非、辨边界的,只有一套最朴素、最硬核的标准——“四个是否”。
它不站队、不偏袒、不搞道德绑架,只回归法治、安全、权益与程序的本质。
把这四个问题答清楚,加梯究竟该不该建、该怎么建,答案一目了然。
“四个是否”是整个加梯争议中最硬核、最无法绕开的审查框架。
它直接把问题从“多少人同意”拉回到“这件事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安全、是否侵权”的原点上。
针对这四个问题,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和技术标准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分段式答案”。
一、“四个是否”是什么?
(一)是否侵犯别人利益?
程序合法即不构成“非法侵权”,但造成实际损害应补偿【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
法院认定:审批合规则不得阻挠,但通风采光受影响可另行主张补偿。
(二)是否符合现行建设程序?
是。有全国统一流程:意愿征询→社区登记→规划审查→施工备案→验收。
各地实施办法高度一致,规划许可/审查、施工备案/告知、竣工验收为法定环节。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是。但必须严格执行。涉及GB 55021结构鉴定等强制性规范,无豁免。
广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DB4401/T 286、《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导则(试行)等;GB 55021为全文强制,告知承诺不豁免。
(四)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取决于是否执行法定鉴定与验收。未鉴定即施工属重大违法【GB 55021】
改造前必须对结构体系进行鉴定;各地均要求设计审查、监督检验、竣工验收。
二、第一个问题:是否侵犯别人利益?
法律已“拆包”处理,司法实践的回答是分两层:
第一层,程序合法的加梯不是“非法侵害”
四川兴文县法院的判例非常清楚:只要满足“双2/3以上参与、双3/4同意以上”且通过审批,反对者不得阻挠施工。
法官明确引用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要讲“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二层,实际损害必须认账
法院同时留了口子:“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
广州规定更细: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影响通风采光,规划部门必须现场勘察;违反技术标准的,要么改方案,要么取得受影响业主书面同意。
结论:加梯不是你死我活,是“合法推进 + 损害留债”。
程序通过不代表一楼活该吃亏,补偿是债,必须还。
三、第二个问题:是否符合现行建设程序?第三个问题: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程序与工程标准,规则极严,但执行确实存在漏洞。
建设程序上,现在各地早已闭环:意愿征询→社区登记→方案公示→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备案→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电梯登记。
咸丰、日照、鱼峰区的文件几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武汉《技术导则》把前期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维保全生命周期都锁死了。
建设标准上,国家强制规范没有商量余地:广州2024年出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DB4401/T 286)是目前全国最完备的省级会城市标准。
但现实中漏洞确实存在,告知承诺制正在被滥用。
有些项目拿着“告知承诺已办结”当挡箭牌,结构鉴定报告缺失、倒签、只查局部不查整体。这已经不是技术问题,是监管失守。
四、第四个问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不符合标准 = 存在安全隐患。这不是或然,是必然。
五、“改建还是新建”争议
“改建还是新建”是法律解释,“四个是否”则是事实审查。
1. 改建就能绕过结构鉴定吗?不能。
GB 55021不问是改建还是新建,问的是荷载加上去,楼受不受得了。
2. 多数同意就能豁免防火间距吗?不能。
消防通道宽度4米,投票投不出0.1米。
加装电梯这件事本身对不对?这是加梯争议里最稀缺的公共理性。
六、受损业主怎么办?
“四个是否”问完,如果答案是:
有侵犯 → 应补偿
程序合规 → 确认
标准合规 → 确认
无安全隐患 → 鉴定报告、验收报告齐全
然后呢?受损业主拿到什么了?
目前的法律工具包里,只有“不得阻挠”的义务,没有“主动补偿”的程序。
法院说“另行主张”,但主张什么?侵权之诉要举证损失数额,一楼怎么证明房价跌了20万是电梯害的?
咸丰办法第3条把“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列为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这是极有远见的设计。但全国复制了吗?没有。
我们只建了“怎么通过”的立交桥,没修“受损了怎么下车”的匝道。
七、结语
加装电梯,从来不是“多数人说了算”的游戏,也不是“谁反对谁自私”的道德审判。
以“四个是否”为标尺,守得住法律底线、保得住结构安全、护得住相邻权益、落得实后续责任,民生工程才能真正温暖民心。
愿未来的加梯之路,少一些情绪对立,多一些依法依规;少一些强制推进,多一些公平补偿。
让便利归便利,让权利归权利,让每一栋老楼都能在安全与公平中,真正走向宜居与和谐。这,才是老旧小区改造最该守住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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