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见过这样的裁判书吗,明明《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已经实施,但法官却在2024年的裁判书中说没有此法;明明是刑事伤害,但法官却按工伤事故赔偿;明明剥夺了上诉权的一审判决依法无效,但法官却认为有效;明明当事人是依法申请审判长回避,但审判长却当庭驳回了回避申请;明明受害人还未得到侵害人的单位赔偿,但法官却认为已经案结事了。可真的是案结事了吗,为何本案的受害人张复生至今还在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终8967号案任本案审判长的刘宝莉进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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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由双佳科技公司聚众殴打讨薪者的涉恶案,案外人张复生劝架时被该公司员工薛某持铁棍击伤头部,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据公安侦察卷记载,有七份证据指认双佳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杨会杰是本次聚众涉恶案的组织者,但她却并未受到依法追究。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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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复生依据此法向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但不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津0115宝民初字第2697号判决认为要求打人者单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宝莉审判长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终8967号民事裁定书中也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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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一审法官不懂法,难道二审的刘宝莉也不懂法吗,怎么连实施了长达14年的《侵权责任法》都不知道?再者说本案是刑事伤害,刘宝莉为何支持按“工伤”赔偿?就连打人者都承认与受害人张复生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刘宝莉支持按“工伤”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特别是宝坻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枉法剥夺了上诉的权力,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刘宝莉认定其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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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当事人张复生的代理人张永兴因刘宝莉判案不公,曾多次给其曝光,素有矛盾,所以申请其回避,申请对审判长的回避依法应由院长审批,但刘宝莉却当庭驳回了对其的回避申请,难道她不知道《民事诉讼法》第47条和200条的规定?特别是从受害时算起已都长达20多年了,可张复生却从未得到过打人者单位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任何赔偿,为什么刘宝莉却对受害人的此诉求漏审漏判,难道这就是你所谓的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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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我再谈谈什么是报道的权威性,我报道的每一起案件都有着明确的具体案号,都是由法院作出,都是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中有案可查,不知有人说所谓的权威性是指什么?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内蒙呼格案,还是河北聂树彬案,都是在被执行死刑后的十几年才被宣告无罪,而在这翻案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权威媒体都是在赞扬这两起冤案是如何的办案神速,而谁能说出这与后来宣告无罪的消息,哪个权威?所以说,我认为报道权威性来自于是否真实,而不是由谁的嘴里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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