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行贿方式获取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认定与处理
——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曹某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入库编号:2025-03-1-094-001 / 刑事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苏0302刑初16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23
裁判要旨
1.直播电商经营者通过向对其直播活动具有管理权限的互联网公司平台工作人员行贿,违规恢复对其直播账号的信用分扣分,本质系违背公平原则而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等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类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2.对于通过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经营资格资质、信用等级等,人民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依法予以纠正,以恢复被行贿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行业竞争秩序等社会关系。
关键词 刑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信用扣分 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 依法纠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某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互联网公司)电商业务部大服饰业务中心从事运营工作,负责该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某直播电商平台大服饰行业商家运营管理。该直播电商平台在日常运营中,以信用分作为核心治理工具,分数值高低直接决定了用户流量的分配效率,与直播电商经营者的用户数量、用户粘性等息息相关。
被告人曹某亮在该平台开设网上店铺,以直播方式销售服装等商品。期间,曹某亮因在该平台直播违规被扣信用分。为避免信用分累计扣分到20分时,账号将被停播三天的处罚,曹某亮联系被告人李某,请求其帮助自己恢复信用分,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李某贿赂钱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后曹某亮获得恢复因违规直播被扣除的信用分及营销指导等帮助。
另外,被告人李某还利用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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