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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审讯
在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中,信息差审讯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所谓"信息差",是指调查人员掌握而被调查人不知晓、或涉案人员之间掌握不一致的信息。善用信息差可瓦解攻守同盟、促使被调查人如实交代,但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边界和程序规范。结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现就信息差审讯需注意的三个关键问题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严守法律边界:信息差与欺骗引诱的本质区别
《监察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这是信息差审讯不可逾越的红线。
信息差与欺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基于事实。 信息差是将已掌握的客观事实以策略性方式呈现,迫使被调查人在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而欺骗则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或证据诱导供述。例如,调查人员可以说"我们掌握了相关资金往来记录"(若确有此证据),但不能说"你的同伙已经全部交代"(若实际并未交代)。
实务中需把握三点: 一是所设的每一个"差"都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凭空捏造;二是不能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如虚假的从宽处理保证;三是不能利用被调查人对法律政策的误解进行误导。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进一步强化了人权保障要求,调查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突破案件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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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
二、确保证据效力:信息差获取的供述须经得起司法审查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最终要移送司法机关,必须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信息差审讯获取的言词证据若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影响案件质量。
核心要求是形成完整证据链。 仅凭信息差突破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唯一依据,必须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相互印证。例如,通过信息差促使被调查人交代受贿事实后,应及时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固定,形成"供述+客观证据"的闭环。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规范完整。 《监察法实施条例》要求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关键。调查人员在使用信息差策略时,应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避免留下"诱供""骗供"的话柄。录音录像中应清晰记录被调查人自愿供述的过程,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休息保障等环节,确保不存在疲劳审讯、变相施压等情形。
证据审核要前置。 不能等到移送司法前才审查证据合法性,而应从立案之初就按刑事审判标准收集、固定证据。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对信息差审讯的策略运用、笔录制作、证据衔接等进行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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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合法权益:程序规范与人权保护的平衡
信息差审讯虽属策略运用,但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既是法治要求,也是防范办案风险的需要。
知情权与申辩权必须落实。 讯问前应依法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讯问中应认真听取其辩解,不能因使用信息差策略而压制其申辩。对于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质疑,应予以回应或记录在案。2025年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变相施压与疲劳审讯。 信息差审讯容易演变为心理施压,调查人员应把握分寸,不得连续讯问超过法定时限,应保障被调查人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对于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的被调查人,更应审慎使用高强度审讯策略。
信息差审讯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技术活",更是"法治活"。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用,才能实现突破案件与保障权利的有机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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