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发现:
1.矿井 5521-28 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 在甲烷传感器断电的情况下,不能与应急广播、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联动。
2.该矿 2 名参与 1400 水仓清理工作的作业人员未 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3.1250运煤巷风门向内10米位置的行人跨越带式 输送机处,未设置过桥。
4.该矿未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 合确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 的有效时间。
5.该矿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未依据 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爆 破参数。
6.该矿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未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 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未检 验注水效果。
7.5521-28 施工联巷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离煤层 10m 之前时,未施工至少 2 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 顶板不小于 0.5m 的前探取芯孔。
8.该矿防突副总兼职安检部副部长。
9.5721-12 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 3#单元支架初撑 力为 5MPa,小于《5721-12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 规定的 15MPa;5721-12 综放工作面切眼处多副液 压支架间距大于《5721-12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 规定的 100mm。
10.1300 人下联络巷处使用的防爆柴油机履带运 输车、5721-12 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使用的矿用防 爆型柴油动力齿轨车均未随车配备灭火器。
11.5721-12 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内一台馈电开关 放置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且距离工作面小于 200m。
以上隐患,分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决定进行行政罚款。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东距兰州市120km,西至西宁市124km。矿井为煤(岩)与CO2突出及冲击地压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为I类容易自燃,自燃发火期为3~6个月,最短为18天,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采用盘区斜井与暗斜井联合开拓,走向长壁水平分层综采放顶煤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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