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建设银行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3.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5.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9.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10.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097567万元,罚款4295.51万元,合计罚没4350.607567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12日。
同时,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李某(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被警告,罚款15万元;房某明(建设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卢某彬(建设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陈某(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廖某新(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现金服务中心)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梁某(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熊某(建设银行网络金融部)均被罚款7万元;牛某(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被罚款5.5万元;肖某(建设银行武汉数据中心)、韩某(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王某(建设银行网络金融部)、侯某利(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被警告,并分别罚款5万元;郭某秀(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被罚款4.5万元;唐某(建设银行乡村振兴金融部)、张某贤(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均被罚款4万元;高某(建设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黄某莲(建设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邵某亮(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BigData中心)均被罚款3.5万元;张某军(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李某(建设银行业务部)、文某燕(建设银行内控合规部)均被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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