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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元旦春节期间执法打假专项行动,是维护节日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关切,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商品,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案件。为巩固行动成果,强化警示震慑,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2月3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处制售假酒窝点。现场查获标称多个品牌白酒4500余瓶及大量包材、生产设备。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初步计算涉案货值近2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聚焦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1月8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经过数月缜密摸排,联合公安部门对某电商店铺经营者赵某某线下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多个品牌服装共计3848件。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服装均为侵权商品,初步计算涉案货值近1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该案聚焦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痛点,以“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为跨部门协同治理新业态违法、护航电商行业合规提供实践样本。
三、安庆市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1月1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该县宿松北路一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多个品牌运动鞋1000余双,鞋垫510双。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鞋类产品均为侵权商品,初步计算涉案货值近7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与商标权利人的协作,政企协作精准发力,有效净化节日消费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1月2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处制售假酒窝点。现场查获标称多个品牌白酒2700余瓶,包材1100余套,生产设备5台。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初步计算涉案货值近6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元旦、春节是白酒消费高峰,及时切断假酒流入市场,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联合行动衔接紧密、协同高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五、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2月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利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明知系侵权某品牌羽绒服,实际销售金额8.7万元,未售出服装价值2.37万元。经有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服装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羽绒服作为冬季重要民生商品,其质量安全关乎群众保暖需求。本案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高效处置,及时制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彰显执法效能,守护消费者“穿得放心”。
六、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2026年2月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3.3元、没收非法生产的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2日,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展销会一摊位涉嫌销售掺假掺杂奶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该摊位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将从江西某公司采购的奶粉,分装到三种标注不实产地的包装内销售。经查,当事人共分装奶粉29袋,货值金额483.3元,违法所得48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时值节日消费旺季,展销会流动经营的属性更易放大此类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既严厉震慑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也规范展销会等临时消费场所经营秩序,切实筑牢节日食品安全防线。
七、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品案
2026年1月28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36挂不合格爆竹、罚没款合计7147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向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送达检测报告,该公司销售的标称万载金腾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恭喜发财大地红1号”爆竹(生产日期:2024/11/06,单个含药量:≤0.19g C级),引燃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泾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库存的不合格爆竹实施查封扣押,并责令该公司对已售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泾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等节日畅销产品安全监管,通过抽检监测、快速处置与产品召回等措施,及时阻断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滁州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店门头使用“滁州老字号”字样,现场无法提供获得“滁州老字号”称号的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并开设亨得利眼镜店至今,认为在滁州当地经营近20年,经营时间较长,于是在2021年重新装修门店门头时使用了“滁州老字号”字样,但其并未向商务部门申请认定“滁州老字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其系初次违法、主观过错小且主动整改等情形,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该案处理结果既通过责令整改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又通过不予处罚的柔性执法方式,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彰显执法温度。
来源|皖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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