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感谢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批准我回家为母亲办理后事。剩余的刑期我会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我很后悔酒驾的行为,今后绝不再犯,也会劝告亲友远离酒驾。”1月23日,拘役罪犯张某在假期届满归所后,面对检察官的回访谈心时诚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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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到2025年11月,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26年1月11日,张某的母亲因病逝世,其亲属会见张某,希望他能回家奔丧。按照传统人伦,子女为父母奔丧送终是天经地义。但对于正在服刑的拘役罪犯,这能否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驻所检察人员及时向张某告知该规定,并引导其依法提出申请。以往,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和监管安全考虑,该条款在实践中适用较少。2025年11月,贵州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回家条件、程序及监管等作出细化规定。看守所依据《指引》审核了张某的申请材料及日常表现,初步拟同意其请假,并就此事征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根据《指引》,如果张某申请事由真实,且符合刑期、悔改表现、社会危险性低等条件,应当批准其回家。”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调阅案卷材料并核实,张某在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再犯及社会危险性低。其申请事由确属重大人伦关切,符合《指引》精神。基于此,检察机关依法向看守所提出了同意其申请的参考意见。看守所经综合评估,最终依法批准张某两天假期。此举在七星关区看守所尚属首次。
张某回家期间,看守所通过电话联系、保证人拍照等方式,动态掌握其活动情况及行为表现。1月23日上午,张某按期返回看守所。
本案是贵州省《指引》下发后,七星关区首例拘役罪犯经申请获批回家处理丧事的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执行刑罚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人文关怀与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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