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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冯某某与丛某某等三人共同商议,为谋取非法利益,策划并实施海上走私活动,三人分别联系码头、货源及货运方,形成较为完整的走私链条。在共谋过程中,三人明知涉案冻肉产自疫区,仍决定以海上偷运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共计30余吨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肉非法运输入境,后被查处。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立案侦查。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亮点
侦查阶段冯某某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为冯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煦滨刑辩团队第一时间通过会见冯某某了解梳理案情,并展开了一系列的辩护与沟通工作,但因涉案数额巨大,法定刑已达五年以上的标准,且冯某某侦查初期拒不认罪认罚,侦查阶段冯某某被批准逮捕。另查明,因本案真实货主尚未归案,导致在侦查阶段中将冯某某视为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的人员之一。提起审查起诉后,煦滨团队通过前面阅卷、分析在案证据,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较为清晰,核心的辩护空间在于主从犯的情节争取,同时也结合在案证据情况,经与冯某某充分沟通、释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规则,团队确定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开展罪轻辩护”的双轨策略。由律师独立辩护,针对案涉数额(主要是计算方法以及数额认定依据)以及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进行罪轻辩护。
一审环节,律师团队以此策略为核心完成庭审,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多角度论证冯某某应被认定为从犯,庭审后又持续与主审法官、公诉人沟通,进一步阐明现阶段冯某某充分的认罪认罚态度。最终合议庭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认定冯某某系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以冯某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及出口货物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0万元。
至此,煦滨刑辩团队辩护思路成立,实现有效辩护,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通过精准定位辩护焦点、灵活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策略所取得的有效成果。降低当事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层级,并在已批捕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牢狱之灾。
三、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四、案件启示
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方案的选择非常重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应全面的结合在案证据情况做出理性分析判断,如果当事人以及辩护人对案涉事实没有意见,仅对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控方有不同观点可以选择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律师独立辩护的方案,既能充分争取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又能最大程度的争取从轻减轻情节。
煦滨刑事团队简介
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设一支最强大、最专业、最前沿的刑辩团队,在成员准入上进行严格的筛选,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或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团队成员曾荣获省检察院重罪人才库成员、市级人大常委会专家库成员、市级优秀公诉人等,团队成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几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现已拥有强大多元的刑事智库,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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