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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律师丨组织卖淫变更介绍卖淫,减轻处罚刑期及罚金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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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步认定其罪名成立,涉案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7万元,且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

煦滨刑辩团队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介入案件,经深入研究案情、梳理证据材料,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模式、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卖淫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就此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规模、控制程度等多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这一变更,为后续在量刑上争取更大空间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公诉机关仍坚持认为违法所得为17万元,且不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控辩双方量刑意见未达成一致,遂于法院阶段继续开展辩护工作。最终经法院辩护,判决刑期为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与罚金均较量刑建议大幅降低。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亮点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徐某某家属委托煦滨刑辩团队介入。团队律师经查阅卷宗、分析证据,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认为徐某某在活动中主要承担介绍、联络作用,并未实施组织、管理或控制卖淫人员等行为,其行为性质更符合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同时,徐某某在犯罪后存在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即稳定、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在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即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系统论证罪名认定问题,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将起诉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但自首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以及量刑建议未达到满意的辩护效果。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煦滨刑辩团队及时调整辩护重心,重点围绕自首情节的认定及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展开。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17万元“违法所得”,系徐某某在整个介绍卖淫活动中流入其账户的总金额。其中包含其支付给上游“键盘手”(负责网络招嫖的人员)的固定成本,该部分不属于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认定获利时予以扣除。以准确反映其实际犯罪所得,实现罚当其罪。

同时辩护人通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充分阐述当事人自首情节及违法所得应核减的具体理由。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徐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具有自首情节,并对违法所得数额予以核减,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至此,煦滨刑辩团队辩护思路成立,实现有效辩护。通过精准界定罪名、深入挖掘自首、获利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持续发力,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与罚金数额,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三、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指控罪名由较重的组织卖淫罪变更为较轻的介绍卖淫罪,在公诉机关明确建议有期徒刑五年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低的量刑起点。同时,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违法所得金额的核减,进一步为从宽处罚奠定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四、案件启示

在涉卖淫类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界限,往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期长短。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结合在案证据,从行为模式、主观故意、对卖淫活动的控制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细致辨析,及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专业意见,推动定性向有利方向转变。

此外,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同样至关重要。对于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应依据事实与法律充分论证;对于违法所得等影响罚金刑的事实,往往能实质性影响刑罚的最终结果。则应结合资金流向、成本扣除等客观情况,提出合理核减意见,以实现罚当其罪。

本案也表明,刑事辩护需贯穿诉讼全过程,在审前阶段争取定性变更,在审判阶段聚焦量刑突破,通过各环节的有效协作,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全流程跟进、各阶段发力的策略价值。

煦滨刑事团队简介

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设一支最强大、最专业、最前沿的刑辩团队,在成员准入上进行严格的筛选,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或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团队成员曾荣获省检察院重罪人才库成员、市级人大常委会专家库成员、市级优秀公诉人等,团队成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几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现已拥有强大多元的刑事智库,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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