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在双方签订的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中还载明任务完成期限为两年,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薪资等均与前一份合同一致,并无特定的某项“工作任务”。两年后,公司终止合同,仅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王某提出,在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协商一致即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辩称,双方第二次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王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最终,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以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签订了名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计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吗?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双方如协商一致选择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这一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从。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才涉及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并不存在主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仅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该合同到期时,不能认定为双方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无权主张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载明具体终止期限,实际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实质差异,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结合之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科技公司负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约定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终止的期限。一般而言,后者的终止时间并没有事先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以某一具体情形的发生为标志,例如一个工程或者项目的完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不能仅依照劳动合同的名称和表现形式,而应当结合合同内容、适用的岗位和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本案中,在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前后,王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内容,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无变化,表明双方合同履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并不符合工作任务临时性、阶段性、单项性的特征。而且,第二份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期限,而不是以某项任务的完成为期限。因此,应当认定为并不存在某一具体工作任务,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延伸思考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在试用期约定还是合同到期后的相关权益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围绕岗位性质来确定合同签订类型,不应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刻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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