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诸暨市商人潘仕祥向有关部门投诉称其借贷3亿元投资的石灰岩矿山,在自己入狱的8年中,按规划开采15年、价值近20亿的矿山,在自己出狱之前被提前开采一空,而实际利润与分配给债权人1900多万元的利润相差甚远,约12亿元利润去向不明。
在潘仕祥出狱后,偕同债权人清查账目时,这一合理要求也遭到了各方力量的阻挠,甚至在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提供账簿后,至今也未能提供全部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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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仕祥
潘仕祥说,尽管自己的案件被枫桥镇政府所高度重视,也一度尝试借助枫桥经验和富有经验的调解人进行调解,但在自己的案件上,因为对方的不诚信、不诚心,而导致枫桥模式在本案中的解决中,一度无能为力。
民间借贷筹集资金,投资矿山等项目获刑
2011年6月,浙江联翔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联翔公司”)经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金寺山石灰石矿的矿产开采权。
潘仕祥等人看好这一项目,遂以2.0609亿元的价格拍得该公司的经营权。
此后,联翔公司几经股权调整,潘仕祥在该公司占股37%,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出任董事长。
在2011年至2012年的建设期,由于个别股东资金不到位,为了让矿山尽早投产,潘仕祥不得不多投入资金,其实际投入11644.54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58.2%,再加上其他股东向潘仕祥借钱,以及潘仕祥在其他地方还有项目投资,从而导致潘仕祥不得不借款进行投资。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潘仕祥与妻子金建女,分别向身边的朋友、同村、同乡,共66人借贷约3.4亿元,以维持矿山、发电厂等项目的运转。
然而,就在矿山开始投产,产生效益之际,潘仕祥被公司其他股东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3月,潘仕祥被刑拘。2014年12月9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执行其有期徒刑8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潘仕祥案的审理中,辩护人做的是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提出,本案无论是债权人还是银行,他们都认为与潘仕祥之间是民事纠纷,且被告潘仕祥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借款用途也属正常。
董事长签名被伪造,公司股权被转让起纠纷,潘仕祥夫妻先后入狱
实际上,在2013年3月潘仕祥被刑拘之前,联翔矿业就已经开始产生效益。按照潘仕祥的估算,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按照股权比例,自己每年的分红应该有两三千万元。
然而就在此时,联翔公司占股30%的第二大原始股东,李某昌的资金链出现了重大问题。
潘仕祥说,李某昌资金短缺,自己就代李某昌偿还了山下湖珍珠市场借款1000万元,代其垫付设备款、股权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总计约3500万元,这笔资金,李某昌与自己有约定,在联翔公司盈利时将优先偿还给自己,然而,由于李某昌好赌,同期还欠下了大量外债,此间,李某昌不仅分文未还给自己,还违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优先原则,背着自己将其持有的股权大肆进行转让,以偿还外债。
在李某昌的债权人中,有诸暨市国土部门的在职人员张某的400万元债务;还有一名叫杨某普的债权人,其女婿在检察院工作。
潘仕祥称,2012年李某昌债务危机发生时,张某曾找到自己,逼迫下签字同意李某昌将3%的股权转让到张的名下。潘仕祥说,如果当时自己不签字,矿山就休想开采。
同期,杨某普在检察院工作的女婿顾某,也曾从诸暨不远千里赶到江苏泗洪生物质发电厂,找到潘仕祥,让其同意将李某昌的股份转让抵债给杨某普。但这一次潘仕祥没有同意,因为律师告诉他,李某昌的股份早就不足以抵偿公司内部的债务。
潘仕祥说,正是这一次得罪了人,不久自己就被抓去坐了牢。
实际上,到2013年时,李某昌名下的股份已经由30%,悄悄转让剩下了2%,不久后转完归零。
而潘仕祥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第一大股东,竟然毫不知情,就被人完成了股权转让和股东的变更,这让潘仕祥觉得,事态的发展太不可思议了。
此后,潘仕祥还发现,竟然有人冒充自己去签名,用假的股东会议决议,到工商局完成了李某昌名下股权的转让,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3年3月15日,潘仕祥向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告知该局联翔公司此前提交的两份关于股权转让、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中,“潘仕祥”的签名系他人冒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修改公司章程的依据使用。
此后,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虽有对联翔公司作出处罚,却没有对李某昌无合法程序转让股权事项作出正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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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不久,潘仕祥被个别股东和债权人举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久被刑拘。
潘仕祥入狱后,遂委托其妻子金建女参与联翔公司的经营管理。
然而,作为联翔公司的董事长和第一大股东的委托人,金建女在要求查阅2013年和2014年的账目时,遭到了阻扰,并被其他股东赶出了公司。
自此,潘仕祥彻底失去了对联翔公司的控制。
迫于无奈,金建女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查阅公司账目。该案经法院判决作出的(2014)浙绍商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其查账。
潘仕祥说,没想到的是,其他股东为阻止金建女查阅公司账目,通过举报妻子民间借贷,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抓了起来,与自己同案被起诉,后被判缓刑。
如此一来,潘仕祥夫妻二人就完全被隔离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
股权委托失控,价值20亿矿产资源提前采空
2015年初,潘仕祥被判刑后不久,郦某勇等债权人就多次要求潘仕祥将其名下37%的股权委托给他们,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于郦某勇的参与,潘仕祥曾一度抗拒。
“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自己曾向郦某勇借款700万元,资金到期后,逼债最厉害的债权人就是郦某勇”,潘仕祥说,“2012年7月,妻子金建女曾被郦某勇、郦某勇的儿子、助手蒋某峰等人,控制在联翔公司的办公室里,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三天,被暴力讨债(有报警、出警记录),这样的人怎么可以信任呢?”
后来,委托方案中的其他债权人表示可以互相监督,至此,潘仕祥才无奈同意了股权委托。
2015年8月7日,潘仕祥向郦某勇等5人出具了一份《股东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在潘仕祥失去人身自由期间,有人能够监督、经营管理好联翔公司,妥善解决债权人的债务,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
但令潘仕祥和其他多数债权人失望的是,在以郦某勇为代表的受托人行使大股东权力期间,联翔公司价值约20亿元的矿产资源,被提前开采一空,而分配给潘仕祥37%的股份的利润,在2015年至2020年总共才3600万元,分配给潘仕祥2亿多元债权人的分红款,则不到2千万元。
根据2011年6月的竞拍资料显示,联翔公司的矿山资源为2617万吨,开采权期限自2011年6月至2026年6月。以开采期间的市场信息指导价,结合当年的开采量推算,其经济价值约20亿元。而实际上,原计划15年的开采期,实际上在2021年就提前开采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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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仕祥称,在自己入狱后,委托的股权人和其他股东在经营管理期间,上报给国土资源局的开采量只有1757.32万吨,瞒报开采量将近 1000 万吨,这还不包括以整改形式新增加的200多万吨矿量。
潘仕祥说,即便按照联翔公司上报的开采量计算,自2013年至今,联翔公司累计开采矿量1757.32万吨,累计销售金额为162132.5 万元,扣除开采等各项成本,尚有12.2065万元的企业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仍然有近10亿元可分配利润。
根据股份比例计算,潘仕祥可获得股权分红为近4亿元。这还不包括未上报的近 1000 万吨开采矿量的利润,如果加上去则分红应达到6亿多,潘仕祥说。
由此推算,潘仕祥认为,自己所委托的股权管理人,以及其他股东寿某光、顾某平、翁某、兆某水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利用自身股东身份以及公司管理经营的便利,涉嫌构成对其股权分红收益的侵占。
郦某勇涉嫌职务侵占未立案,办案人员:属于一般侵占,建议走刑事自诉
2021年3月28日,潘仕祥出狱后提出要解除原股权委托协议,参与公司经营,并对公司账目进行查阅,但一直被阻挠。
无奈之下,潘仕祥为了维护自己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开始向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投诉自己所委托的股权管理人郦某勇,以及联翔公司及其股东寿某光等单位和个人,涉嫌侵占自己的合法利益。
上述举报材料称,自2015年至2021年,联翔公司分配给潘仕祥的股权收益为每年1200万元,而郦某勇实际分给其他债权人的资金不到30%,其他70%、约5000多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同时,郦某勇等人在接受潘仕祥委托的6年时间里,通过冒领工资、虚构支付承兑汇票贴息等事项,涉嫌侵占他人近400万元的资金。
同时,潘仕祥还称,自己在2013年3月失去人身自由,至2021年3月刑满释放期间,联翔公司的经营管理就被公司其他股东掌控,直至今日,其他股东还实际控制着联翔公司,自己作为占股37%的第一大股东,连查账都不行。在郦某勇等5位债权人,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后,依照《股东授权委托书》约定“如有债权人违约,可随时解除更换”的内容,于2022年3月4日,经绍兴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了对郦某勇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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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4月期间,潘仕祥以及40多名债权人,先后3次向诸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3次报案未向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此间,潘仕祥也逐级将情况向上反映至国家信访局。
2022年5月13日,潘仕祥再次向绍兴、诸暨两级公安机关寄递报案材料,想要到书面告知函,未果。5月29日,潘又向公安部寄送案件材料。
但令人困惑的是,在2022年4月19日与6月22日诸暨市公安局信访科及经侦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中,却将潘仕祥联翔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的身份,张冠李戴成兆某水泥司的股东。在潘仕祥质问时,答复称是“笔误”。
联翔公司的股权纠纷,因案涉资金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在当地影响广泛,也引起了枫桥镇调解中心的高度重视。
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该中心组织纠纷各方进行了两次面对面的调解。尽管调解中心派出了富有经验的调解人,本着公平、公道原则尝试调解,但潘仕祥认为,由于对方的不诚信、不诚心,而导致枫桥的调解经验,在本案调解中,两次宣告失败。
此后,潘仕祥又向多部门投诉,均未果。
2024年5月16日,潘仕祥、金建女夫妇再次向诸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魏某提交报案材料,魏某以各种理由,未向潘仕祥夫妇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事实上,潘仕祥对郦某勇涉嫌职务侵占的举报,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进展并不顺利。
2024年8月29日,诸暨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局时任经侦大队的副大队长魏某,给出的说法是,证据不足。
2025年1月,潘仕祥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同时还将相关案情反映至其他相关的上级部门。此后,潘仕祥反映的问题,又转回到归属地诸暨市公安机关。此轮控告,潘仕祥还增加了联翔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账目罪。
至此,诸暨市公安局浣东派出所向潘仕祥出具了内容为“有公司的人隐匿会计账本,需要处理”的《接报回执》。
2025年11月18日,相关人员就潘仕祥控告原股东涉嫌职务侵占,以及公司相关人员隐匿会计账簿等事项,接待了潘仕祥及其代理律师,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探讨。
就潘仕祥控告郦某勇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该办案人员称,债权人代股东管理分红资金是否是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此前的结论是不构成职务侵占,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存在问题,可以走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若检察院监督下来了,会依法侦查。
办案人员还表示,就涉嫌职务侵占问题,公安机关已基本查明了一些事实,在公安机关认为不够侵占的前提下,潘仕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若认为有侵占,目前来看是一般侵占,要走民事自诉,若法院判决之后,对方还拒绝返还款项,则构成侵占犯罪,若走这一途径,可以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侦查材料。
针对联翔公司及其其他股东是否构成对潘仕祥的职务侵占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尚在调查。
潘仕祥表示,若税务部门查实有对其隐瞒收入和利润,则联翔矿业的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人员,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涉嫌逃税,已立案调查近一年,尚未有结果
在职务侵占的控告方向受阻的同时,潘仕祥还力图通过依法查阅公司账目,搞清公司的真实收入和利润。
然而,从2013年至今,潘仕祥夫妇多次要求查账,都遭到了联翔矿业实际控制人的百般阻挠。
尽管如此,但潘仕祥从诸暨市国土部门调取到联翔公司上报的矿山开采量1757万余吨,得出销售额约16.2亿元,与公司上报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显示的总销售额为4.36597亿元,相差了近三倍,从而发现公司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为此,潘仕祥多次在向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提及联翔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
后经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诸暨市税务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潘仕祥作出《举报事项答复函》称:“通过查询金三系统,对接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矿业协会等部门,向销售单位核实销售情况,并对联翔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可能涉嫌少计收入,涉嫌税前扣除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部分未做纳税调整等问题。”
该答复函称,“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调查核实发现的浙江联翔矿业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属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需提交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处理。……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绍兴市稽查局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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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联翔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该公司展开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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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税务部门立案调查一年,目前尚无结果。为此,潘仕祥就调查时间长达一年无结论的情况,再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2025年11月18日上午,绍兴市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约见了潘仕祥及其代理律师。
潘仕祥称,因调查一年无果,自己担心案件调查有人为因素在干扰,还有案件调查时间过长,也担心公司资金被花光,对涉嫌侵占的资金无法追讨,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若发现公司相关人员有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潘仕祥的代理律师,为此也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税务立案后,查到什么程度?立案后,潘仕祥及代理律师多次联系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人,但均没见到案件主办人员。立案一年多,潘仕祥最关心的公司会计账目税务机关拿到多少?查到什么程度,是否尽职尽责?
潘仕祥通过法院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强制执行的拿到的账簿都是不完整的,据我们了解,法院拿到的账簿就是有税务稽查退回给联翔公司,再由公司转到法院,由此,我们认为税务部门拿到的账目是完整的,既然如此,该案是否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否则,税务查了一年多,没个说法,就说不过去。
为此,当事人希望税务部门能够系统地、书面作出一个回复,然后潘仕祥可以根据流程,补充材料配合案件的办理。
第二,税务稽查是否向相关部门核实联翔公司的矿产储量、实际开采量和销售量?这三个问题关系到这个案件中,是不是有逃税,是不是虚报,是不是有两本账?
第三,关于举报发票虚开的问题。现在我们了解到,联翔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股东亲属都注册了多个空壳公司去开发票做账,但具体是谁控制?做了多少?潘仕祥作为受害方,信息来源是受阻的,但同时这些问题是需要税务机关去查的,应当查是哪些公司开了发票,哪些公司是空壳?哪些发票是虚开的,以税务机关的专业,一查便知,这一年多的时间,是否有做这些事项?
上述问题,潘仕祥迄今为止,没有得到任何反馈。为此,潘仕祥在当天的接见中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应当给他明确的回复。
绍兴市税务总局工作人员称,因案情重大、复杂,已抽调核心骨干办案,但需要时间且在调查当中,根据工作规程,不能直接透露相关内容,具体等到有结果才能报上级部门决定是否披露,但可以将潘仕祥的诉求反馈给相关人员。
当天上午,潘仕祥还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又赶到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面见负责人反映问题。起初,该局的接待人员表示,只接见潘仕祥,代理律师不能一同接见。此后,在潘仕祥的再三坚持下,该局提出让代理律师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下午约见该局负责人。
在当天下午的会见中,该局黄姓负责人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就潘仕祥所提出的要求告知账簿调查情况,根据规定不能提供,立案调查以来,调取了哪些账簿,根据需要调取,具体调取了哪些不应向你们公布。
潘仕祥提出,此类案件的办理是够有时间规定?
对此,该局黄姓负责人表示,按规定是90天结案,但特殊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因案件复杂,可以是三年,也可能是4、5年。
隐匿会计账簿问题至今进展不顺,刑事立案可能性存在
实际上,早在2023年,潘仕祥以持股37%的股东兼董事长的身份,向诸暨市法院起诉复制联翔公司的财务报告等全部会计账簿。
此轮知情权诉讼历时一年多,历经一、二审。2024年9月24日,绍兴市中院作出(2023)浙06民终481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潘仕祥查阅联翔公司相关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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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联翔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账簿被潘仕祥判断为不完整信息,已涉嫌隐匿会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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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潘仕祥就联翔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账本罪,到诸暨市公安局浣东派出所报案。
2025年11月18日,潘仕祥及其代理律师与该所负责人就隐匿会计账本罪一事进行了交流。
潘仕祥的代理律师表示,潘仕祥作为股东、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知情权,有权根据需要查询账簿,现在相关人员经法院判决执行,提供的是不完整的账簿,且至今拒绝提供完整的账目,实施了隐匿的这一具体行为,故已构成涉嫌隐匿会计账目犯罪。
对此问题,浣东派出所负责人表态称,隐匿会计账目这类案件,我们第一次遇到,原来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之所以约潘仕祥的代理律师会见,就是希望一起探讨这个案件的立案条件等问题,我们把这个东西弄清楚了,包括检察院、法院、法制科,(如果)认为他们的这个行为主体符合、构成犯罪,那我们办案也就没有顾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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