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东至县城滨江路,西至千古情大道千古情景区路口,南至抗战路十里画廊大门、龙脊隧道红绿灯、阳朔大桥,北至城西路口(阳朔汽车站)、神山路百里新村大门,上述范围连接点区域内为禁放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限放区域及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城区滨江路临江一侧向漓江方向、观莲路临江一侧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区域允许从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每日早上6:00以后,次日00:30以前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夜可延至凌晨1:00),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日早上6:00以后,次日00:30以前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距离不得小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处罚措施
(一)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阳朔县公安局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0773-110、应急管理部门0773-8824842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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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来源:阳朔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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