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公房动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里,离婚+动迁是最容易闹矛盾、最容易吃亏的场景。
很多人都搞不清:离婚了,前妻/前夫到底还能不能分动迁款?
今天用上海真实征收规则,一次性讲透,看完再也不踩坑。
1. 离婚时已经约定清楚
协议写清楚放弃房屋权利,一般不能分。
只要离婚协议里明确写明: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份额、动迁利益,
那么动迁时,这一方基本无权再分钱,具有法律效力,反悔也没用。
2. 没约定、户口还在、实际居住
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可以参与分配。
离婚时没对房屋权利做约定,
户口还在被征收房屋内,且实际长期居住,
就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有权分到动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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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只是空挂户口、他处有房
基本分不到。
只是户口挂在里面,从来不住,
或者在别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安置,
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也就分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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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能不能分钱,只看这3点
看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看离婚协议怎么约定
看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安置
不是“离了就一定分不到”,
也不是“户口在就一定能分”。
最后提醒一句:
离婚+动迁最容易起家庭纠纷,规则先搞懂,比什么都重要。
动迁利益事关一家人半辈子的积蓄,多懂一点,就少亏一点。
你是离婚状态吗?评论区说情况。
本文为上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民生资讯分享,仅为政策科普与经验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签约指导、分配建议。最终认定以征收基地政策、房管审核、司法裁决口径为准,不代办、不收费、不介入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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