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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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重庆讯 (记者李易真) 近日,重庆市药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包含总体原则、规范监测与管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处置、加强质量监督等5个部分和3个附件,用于指导和规范重庆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在规范监测与管理方面,《指引》细化了医疗机构监测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的统一管理与工作协调。工作组下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等具体工作。
《指引》明确,医疗机构在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按照“监测—报告—处置—反馈—档案管理”的流程进行处置。其中,医疗机构在监测环节需对集采药品、创新药、特殊人群用药等特定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在报告环节,如医疗机构发现或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群体不良事件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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