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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闽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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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辞旧岁,烟火人间庆新春。依法诚信经营,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更是守护安心年味的共同责任。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经营,可能让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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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程某甲、程某乙、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共同买卖烟花爆竹,约定程某甲与程某乙共同占七成股份,黄某某占三成股份。三人合谋从外地采购烟花爆竹,存储于租用的仓库内,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已销售烟花爆竹共计22.9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尚未售出的烟花爆竹1万余件。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价值88.4万余元。2025年1月,程某甲、程某乙、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各被告人坦白等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烟花爆竹属于具有高度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殊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侵害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可能因缺乏专业安全管理和合格储存条件,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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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是最好的年味。烟花爆竹经营者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消费者要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切勿购买“三无”产品;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燃放区域内安全燃放,共同筑牢节日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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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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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侯法院
编辑:黄炳兴
校对:刘欢仪
审核:陈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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